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刘吉山
【摘要】刑罚变更执行是我国刑法、
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包括死刑变更执行监督、死缓的变更执行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监督、减刑监督、假释监督、缓刑的变更执行监督、赦免监督、社区矫治监督等内容。阻碍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深入开展的根本性问题有两个:一是国家关于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立法不足,二是国家刑罚执行体系设置不合理。应该通过完善立法和合理调整国家刑罚执行体系来强化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
【关键词】刑罚变更;执行;监督
【全文】
案情简介:
蓝甫,前厦门市副市长,1999年因涉远华走私案而被调查。做贼心虚的蓝甫于1999年12月20日出逃澳大利亚,2000年1月21日归案。 2001年4月,蓝甫因受贿505.7万元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为了将索取、收受赖昌星等人的五百多万元“黑钱”洗成“白钱”,蓝甫想到了赌博。当司法人员问起蓝甫其巨额不明财产和其在境外违纪参赌的情况时,蓝甫称几年间,他通过赌博赚到的钱多达65万美元外加33万港币。蓝甫称其逢赌必赢:“1993年9月,在马来西亚参赌:大赢39万马币,后换成13万美元,带回国交给岳父;1996年2月,又到马来西亚参赌:大赢十几万马币;1997年3月,去美国考察,在拉斯维加斯参赌,赢了近5万美元;厦门和澳门首航开航仪式,到澳门参赌:大赢340多万港币,后换成43万美元交给岳父;1997年去香港,在公海上的一条赌船上参赌:赢了13万港币;1998年下半年,两次到澳门赌博:赢20多万元港币……”这样蓝甫就把其受贿的黑钱顺理成章地变成了白钱。赌博充其量只能算是他严重的违纪行为,受贿的钱有了正当的来由,这样自然就洗脱了要杀头的受贿罪名。然而一些已经到案、曾经陪同蓝甫参赌的人,他们的供述却与蓝甫的“交代”大相径庭。厦门某机关工作人员供称,他三次陪蓝甫到澳门赌博,蓝甫一次未赢。另一位公司经理供称,1998年他两次陪蓝甫在澳门和澳大利亚赌博,蓝甫将别人提供的赌资全部输掉。曾为蓝甫提供过赌博筹码的两位港商也供称,他们曾陪蓝甫到澳门赌博,并为他提供赌资,没想到蓝甫全部输掉,铩羽而归……
案件焦点:
1、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前后,该案的定性有什么变化?
2、利用赌博(或博彩)进行洗钱的界定以及实质?
3、境外赌博的司法管辖问题?
4、洗钱罪上游犯罪和洗钱罪的关系?具体到本案的分析。
5、如何正确分析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境外赌博和洗钱之间的关系?
法理评析:
1、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前后,该案的定性有什么变化?
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前,洗钱罪是通过《刑法》第191条和《刑法修正案(三)》予以具体规定的,那时的洗钱罪是指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洗钱的行为。所以对于蓝甫案,虽然犯罪人确实存在将“黑钱”洗成“白钱”的事实,但根据当时的刑法和刑法修正案,由于受贿罪并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所以蓝甫利用赌博试图掩盖其受贿赃款的来源的行为只能看作是他为了逃避受贿罪而做的一个过程性行为。最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仅以受贿罪对蓝甫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