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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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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量│百分比│数量│百分比│数量│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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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 │417 │85.8% │1532│77.6% │1949│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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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应当 │60 │12.3% │422 │21.4% │482 │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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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回答 │9 │1.9% │20 │1.0% │29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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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设想与建议


  

  由于实践中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规范化的被害人救助制度,因而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实施机构不统一,救助对象与条件、范围、标准不尽一致。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实现由自发的、零星的救助向规范的、统一的国家救助过渡,既符合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国家支持该项制度的能力,也基本上能够满足刑事被害人的心理预期,基本能够平衡刑事被害人与社会其他困难群体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利益关系{6}。构建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应当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增进社会福利为出发点,以完善社会救济体系为目标,从而有效地衔接被害人救助与其他救济方式。


  

  1.指导原则


  

  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原则应当突出其紧急性和临时性的特点。基于此,一个根本的原则便是及时救助原则。它强调救急性和临时性,要求国家提供救助必须迅速、及时,足以帮助被害人或其家属暂时渡过难关。因此,应当及时向被害人或其家属提供救助,以便维持基本生活和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


  

  一次性救助也是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原则之一。对被害人或其家属进行救助,必须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并结合被害人的被害事实、家庭经济情况、与犯罪人的关系等因素综合考虑,量力而行。如果允许被害人或其亲属根据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多次申请救助,显然是对有限的国家资源的一种浪费。如果被害人或其亲属基于不同的事实和理由,可以再次申请救助,至于是否给予救助,由救助机关根据案件情况而定。此外,司法实践中各地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探索大都依附于刑事诉讼进程而由不同机关负责,如公安机关负责侦查阶段的被害人救助,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阶段的被害人救助,法院负责法庭审判和执行阶段的被害人救助。考虑到刑事诉讼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一次性救助原则还要求,不论救助申请是在刑事诉讼的哪个阶段提出,救助机关提供的经济救助应当足以维持被害人或其亲属在整个刑事诉讼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当然,如果随着诉讼的进行出现了救助时没有预料到的情况,初次救助额度不足以维持被害人或其亲属在整个刑事诉讼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可以再次救助。


  

  司法实践中,有的地区要求被害人或其家属必须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仍然难以解决生活困难的,才能给予救助。我们认为,这种规定是不适当的。刑事被害人救助与其他救济途径并非排斥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的。如果通过加害人赔偿、个人保险、工伤赔偿、社会保障、医疗救助等其他途径,被害人获得了及时、有效的救济,就无需启动救助程序;如果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部分救济,仍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可以给予适当救助;如果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有效的救济较为缓慢,根据紧急救助原则,可以先向被害人提供一定的经济救助,以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实施救助之后,救助机关享有对加害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而且,对被害人给予一定救助,并不导致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丧失,被害人仍然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或相关途径获得赔偿。


  

  2.救助对象与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地区将救助的对象限定为人身或财产遭到严重损害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也有的地区则不分是否造成严重损害,凡是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均有权提出申请。


  

  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现阶段救助对象的范围应当包括两类:一是因犯罪造成人身或财产严重损害而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刑事被害人;二是刑事被害人死亡的,与其共同生活或依靠其收人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当上述两类对象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之后,无法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或救助,生活确有困难时,应当予以救助。被害人死亡,对其亲属救助的,可以参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第二顺序的近亲属必须是依赖被害人扶(抚)养以维持生活的人。对救助对象作出如此界定,符合我国司法实践情况,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目的相吻合,也符合联合国文件关于保障被害人权利规定的要求。[14]


  

  即使被害人或其亲属符合救助对象的范围,也并非一律需要进行救助。被害人救助必须满足一定条件。主要包括:对于具备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等待赔偿过于迟延、被害人没有从其他社会救济途径获得救济或者救济额度不足以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被害人及其家庭无力承担被害人医疗费用、因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导致被害人的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当被害人或其亲属具备上述条件之一时,应当启动救助程序。此外,还可以规定不予救助或减少救助金的情形。例如,对于被害人与加害人有亲属关系,或者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救助或不予救助;对于虚构被害事实、夸大损害程度、隐瞒家庭经济状况等骗取救助的,不予救助;已经救助的,应当返还救助金。


  

  3.救助范围与金额


  

  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范围,应当限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人身伤害或物质损失。刑事被害人救助主要是为了解决被害人或其亲属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生活困难问题,表现为一定的金钱和实物帮助。对于生活并无困难而只是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以辅之以心理咨询、辅导的方式进行救助,但不应以支付金钱和实物的方式进行救助。具体而言,救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对于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应当包括医疗费及维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造成被害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及其扶(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包括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维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还应当包括其在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生活所需费用来源之前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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