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救助条件
司法实践中,各地均规定对特困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被害人未能通过加害人赔偿或者其他途径获得救济,被害人对于犯罪的发生没有过错,被害人应当积极协助司法机关的追诉活动等。这一点在问卷调查的结果中也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在被调查的1974名司法工作人员中,有871人选择“被害人对于犯罪的发生没有过错”作为进行救助的条件,约占44.1%;有310人选择“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没有亲属关系”作为进行救助的条件,约占15. 7%;有640人选择“被害人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对犯罪者进行追诉”作为进行救助的条件,约占32.4%;有1228人选择“被害人未能从加害人或者其他来源获得赔偿”作为进行救助的条件,约占62. 2%;有1108人选择“被害人的经济条件决定对其进行救助具有必要性”作为进行救助的条件,约占56.1%(参见表7)。
表7: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条件(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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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回答 │您认为对特困刑事被害人进行救 │
│ │助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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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司法工作人员(1974) │
│ ├──┬────────────┤
│ │数量│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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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对于犯罪的发生│871 │44.1% │
│没有过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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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没│310 │15.7% │
│有亲属关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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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积极协助司法机│640 │32.4% │
│关对犯罪者进行追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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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未能从加害人或│1228│62.2% │
│者其他来源获得赔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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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经济条件决定│1108│56.1% │
│对其进行救助具有必要│ │ │
│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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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条件 │45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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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救助方式
调查表明,现金和实物是特困被害人救助的两种基本方式。其中,现金救助更为直接有效,便于被害人或其亲属自主支配。在全部2460名被调查者中,基本上都认为可以采用现金的方式进行救助。至于是一次性救助,还是分次救助,则看法不尽一致。其中有近六成的被调查者认为宜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也有超过四成的被调查者主张可以采取分次救助的方式进行救助。[13]除了现金救助的方式以外,选择实物救助方式的共913人,占37.1%。有89人选择以其他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占3.6%,但并未明确其他方式的内容。此外,还有33人未回答该问题,占1.3%。
从被调查者的群体特征来看,在社会公众问卷和司法工作人员问卷中,选择以一次性救助的被调查者所占比例基本持平,分别为57. 8%和57.4%。由此说明,不管是社会公众,还是司法工作人员,大都能接受一次性现金的救助方式。这也为司法实践中各地普遍采取的一次性现金救助的做法,在认同度方面提供了基础。是否可以分次救助,社会公众问卷与司法工作人员所持意见略有差别,但仍然表现出程度上较为接近。在被调查的1974名司法工作人员中,近五成(47.2%)的人认为可以通过分次救助的方式进行救助;而在被调查的486名社会公众中,也有约四成(38.3%)的认为可以采用分次救助的方式。但是,在是否可以采用实物救助的问题上,社会公众和司法工作人员的认识则有较大分歧。在社会公众问卷中,只有18.1%(88/486)的人认为可以采取实物救助的方式;而在司法工作人员问卷中,近42%(825/1974)的人认为可以采取实物救助的方式。这种认识上的差别,要求在构建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时,应当注意协调两者之间的差别,作出适当设计。(参见表8)
表8: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方式(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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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您认为对特困刑事被害人进行物质救助可以 │
│回答 │采用哪些方式?(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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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公众 │司法工作人员 │共计(2460)│
│ │ (486) │ (19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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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百分比│数量 │百分比│数量│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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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现金救助 │281 │57.8% │1134 │57.4% │1415│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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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现金救助 │186 │38.3% │932 │47.2% │1118│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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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救助 │88 │18.1% │825 │41.8% │913 │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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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 │14 │2.9% │75 │3.8% │89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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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回答 │11 │2.3% │22 │1.1% │33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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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还显示,不管是社会公众,还是司法工作人员,大多数的被调查者对是否给予被害人精神救助均持肯定态度。在全部2460名被调查者中,占到三分之二以上(1718人,69.8%)的被调查者认为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不应限于物质性救助,还应该包括精神性救助。认为不应当对被害人给予精神救助的共700人,仅占28.5%。此外,有42人未回答该问题,约占1.7%a(参见表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