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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J省KS市
J省KS市检察院于2007年初开始探索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践。2007年8月23日,KS市检察院颁布《关于设立特困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KS市《暂行办法》),在具体机制上确保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施效果。
第一,救助原则是救急不救贫。目的是为陷入医疗、生活困境的刑事被害人提供临时性救助,解决特定阶段的紧迫情形,使被害人得以维持正常生活,保障参与诉讼的基本权利。
第二,救助对象与条件。因他人犯罪行为遭受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并且无法得到及时赔偿和其他社会救助,导致生活、医疗救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因他人犯罪行为致死,导致所赡养、扶养、抚养的家庭成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间无法得到及时赔偿和其他社会救助,生活陷入困境的,均属于救助的对象。进行救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导致伤亡或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无着落或无力承担基本医疗费用;不符合其他社会保险、救助条件,无法得到或无法及时得到相关资助和救济;赔偿义务人未履行赔偿责任,或者虽有履行赔偿责任,但不足以解决被害人困难。被害人在案件中有明显过错的,可以申请救助,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第三,救助期限。申请救助必须在刑事诉讼期限内提出,即应当在立案后到法院判决前提出救助申请。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不予受理。
第四,救助金额。救助金额一般在2000元至1万元之间,具体数额视案情而定。以一次性支付为原则。
第五,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来自财政拨款和干警捐助。KS市检察院全体干警捐款1.5万元,政府财政拨款30万元,作为专项基金。
截至2009年7月,KS市检察院已为14起案件的16名被害人提供了救助,共计发放救助款5.3万元,人均3312. 5元。其中,故意伤害9件/11人,交通肇事3件/3人,聚众斗殴1件/1人,强奸、故意杀人1件/1人(参见表3)。在公诉环节提供救助13人,占78.6%,在批捕环节提供救助3人,占21.4%。从申请到发放救助金,最长历时14天,最短历时3天,平均历时6.71天。接受救助的16名被害人,均非本辖区居民。
表3: KS市刑事被害人救助基本信息(单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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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 │数量│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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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 │9 │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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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 │1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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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3 │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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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故意杀人│1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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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14 │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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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际效果
通过对四市(区)检察机关进行实地调查,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际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维持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对生活陷入困境的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可以帮助被害人及其家属摆脱生活上的困难,有利于对被害人与犯罪者权利保障的平衡。调查显示,四市(区)检察机关对特困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庭进行救助后,受救助被害人或家庭均得以维系正常生活。
其次,化解加害人与被害人的矛盾、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调查显示,以上地区实行特困被害人救助后,在一些案件中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使部分原本无法和解的案件的当事人达成了和解。[9]此外,其他地区也有通过向被害人给予救助而达成和解的成功案例。[10]
再次,防止被害人的二次被害和向犯罪人的转变。实践中,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却得不到有效赔偿,无异于二次被伤害,势必会增强被害人对加害人或整个社会的不满。有时会导致被害人心态失衡,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手段来宣泄内心情绪,甚至实施报复性犯罪。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可以防止被害人的二次被害和向犯罪人的转变,有利于预防和控制犯罪。调查显示,以上地区接受救助的被害人均未发现实施报复性犯罪的情况。[11]
最后,减少申诉上访,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可以有效减少申诉上访,增强国民对司法的信赖感,维护良好社会秩序。调查显示,特困被害人救助可以有效解决申诉、上访问题。在被害人得到救助后,未出现申诉、上访的情况。[12]
三、社会公众态度调查
问卷调查显示,社会公众对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知悉程度并不高,却有着很高的认可度,因而具备深厚的社会基础;被害人救助的开展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较为明显;普遍认为不宜以犯罪类型作为确定救助对象的标准,而应当在遵循救急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给予救助;大多数被调查者对是否给予被害人精神性救助持肯定意见;被害人救助不应当只是国家参与,而且应当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社会知悉度与认可度
数据表明,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在实践中的探索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总的来看,社会公众对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具体内容的知悉程度普遍不高。在被调查的486名社会公众中,超过40%以上的被调查者(207人)表示完全没有听说过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更不清楚其具体内容为何。在279名听说过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被调查者中,只有73人对其有着较为全面的了解,约占全部被调查对象的15.0%;听说过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但不清楚具体内容的有206人,占到42.4%(参见表4)。
表4: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社会知悉度(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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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回答 │您以前是否知道特困刑事被害人│
│ │救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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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社会公众(4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