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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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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察机关实际运作情况调查


  

  实地调查显示,四市检察机关开展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初衷有所不同。有的是基于化解当事人矛盾、切实保障被害人权利考虑;有的是为了解决被害人上访申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四市或下辖区县均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救助的原则、对象、条件、程序、资金来源等。这些规定的内容,既有共通之处,也有一些差别。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一)H省S市


  

  H省S市两级检察机关于 2007年开始探索建立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主要是为了解决刑事被害人长期上访申诉问题。[3]2008年11月18日,s市检察院与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检察机关特困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s市《办法》),明确规定了救助的原则、对象、条件、程序、金额以及救助金来源等内容。


  

  第一,救助原则。s市《办法》第4条规定,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应当遵循弘扬正义原则,便民适时原则,救急解困、适当救助原则,一次性救助原则以及经济救助辅以心理救助、安康救助原则。[4]


  

  第二,救助对象与条件。救助对象主要是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及其赡养、抚(扶)养的近亲属。根据S市《办法》,当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申请救助:被害人伤势严重急需医疗救治且被害人本人、家庭和单位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失去生活来源和保障,生活上极其困难,难以维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害人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造成子女失学、辍学;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丧失住所;其他需要救助的情形。但是,被害人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有较大过错,或者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与犯罪行为人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婚姻关系等,则不予救助。


  

  S市《办法》还规定,如果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鉴定、作证而遭到打击报复,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或者救助,且本人或者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或者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和其他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瑕疵或者过错,当事人根据法律、政策无法获得相应赔偿或者救助,且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的;或者信访人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而长期上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合理性,无法获得相应救助,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非常困难,且信访人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可以对信访人给予适当救助。


  

  第三,救助程序。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救助申请,由案件承办人进行审查。既要审查申请理由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属于应予救助的范围,又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救助方式和金额的初步意见,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参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标准、具体案情等确定救助金额。审批同意后,转交有关部门具体执行。


  

  第四,救助金额。S市《办法》规定,确定救助金额,应当考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生活困难程度,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被害人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一般情况下,救助金额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需要特殊救助的,由检察长或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五,救助资金来源。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也接受社会和个人捐助。


  

  截至2009年7月,S市两级检察机关已向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提供救助金33万元,向生活困难的信访人提供救助金31万元。此外,对生活持续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信访人,检察机关积极协调民政等有关部门,为21人办理了“低保”。被救助的被害人或信访人全部息诉罢访,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S省T市YD区


  

  S省T市YD区检察院于2008年4月开始探索建立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为有效落实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YD区检察院制定了《刑事司法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YD区《办法》),并成立以检察长为主任、分管副检察长为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司法救助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被害人救助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实践,通过与民政、公安、司法、教育、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以及学校、企业联合,逐步形成以YD区检察院为救助主体,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相结合,法律服务和心理救助为补充的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联动机制。


  

  第一,救助原则。被害人救助应当遵循五项原则,包括依法救助原则、补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适当原则与一次性救助原则。


  

  第二,救助对象与条件。根据规定,进行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因犯罪行为导致人身损害并失去生活来源,在诉讼期间无法得到及时赔偿或其他社会救助,导致生活无着落的被害人或其家庭主要成员;或者是因被追究刑事责任,陷入赡养、扶(抚)养困难的犯罪嫌疑人父母、配偶和生活、学习困难的子女。此外,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严重生活困难且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的举报人、证人和鉴定人;或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而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也可以给予适当救助。


  

  第三,救助程序。在办案过程中,承办人发现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权申请救助。书面提出申请的,承办人应当认真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承办人应当调查被害人是否获得犯罪人赔偿、是否获得其他社会救助,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被害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犯罪人是否确实无力赔偿等情形。经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制作《刑事司法救助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请司法救助管理委员会批准。救助管委会同意救助,应当制作《司法救助决定书》,并书面告知救助对象。执行救助后,承办人应当及时将执行结果报告救助管委会。


  

  第四,救助资金来源。救助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YD区政府专项拨款10万元设立了检察救助基金,由司法救助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


  

  实践中,YD区检察院通过整合现有司法资源,将刑事被害人救助与刑事和解、案件快速处理等机制相结合,成效显着。截至2009年7月,共救助刑事被害人11名,犯罪嫌疑人家属1名,[5]发放救助金2. 1万元。同时,提供法律援助20余人次,成功化解3起上访缠诉事件。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S省各地区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践做法,S省委政法委、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制定了《S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S省《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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