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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量刑中的宽严失据问题

  

  实际上,每一个量刑情节都隐含了与之适应的量刑比例,具有多个逆向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对冲或者抵消,应根据各情节对量刑的调节力度作分别评价,应根据不同情节所反映的比例大小,在此基础上决定宣告刑。受贿罪的酌情从轻情节大都是罪后情节(退赃、悔罪等),对业已造成的社会危害影响有限,因而从轻的力度不应太大;相反,酌定从重情节大都是罪中情节,能直接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从重的比例应高一些。12名高官的受贿罪从重量刑情节的评价明显不足,如对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执法人员的身份、长期受贿等影响责任轻重的情节都没有做充分的评价,甚至法定的索贿从重处罚情节在量刑中也没有明确作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量刑规范化的改革中,通过法律解释或者编撰典型判例,对酌定情节在受贿罪量刑中的适用提供明确具体的标准。


  

  第四,应将“造成损失”与“背职”作为受贿罪法定从重量刑情节。上述受贿罪量刑中,有两个重要情节评价缺位比较明显。一是受贿“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情况,而这历来是受贿量刑的重要量刑情节。在美国的《量刑指南》中,贿赂犯罪的量刑依据之一是由于犯罪使政府蒙受的损失。[27]在受贿案件中,有的行为人收受贿赂以后,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的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我国刑法虽然没有将这种物质性的损失进行量化规定,但完全可以作为是否严重的评判因素。二是违背职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中国古代早就有“受财枉法”与“受财不枉法”之别,前者重,后者轻。在上述判决中,不难发现一些人有背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但判决在量刑评价中阙如。在这些重要量刑情节没有评价的情况下,得出的量刑结论无法实现罪责刑相当。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在量刑规范化的改革中,将直接影响受贿罪危害程度的上述情节提升为司法必须考虑的从重情节。


【作者简介】
孙国祥,单位为南京大学。
【注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人民日报》2010年12月30日。
肖扬:《在全国法院审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7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5页。
段宇宏、饶智:《贪腐高官减刑调查》,《文摘周报》2009年6月16日。
根据统计,全国只有1790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说清楚了自己的问题,涉及违纪金额7789万多元。参见《中纪委中组部领导就巡视等工作答记者问》,《中国纪检监察报》2007年8月3日。
参见谢支炳、付克非:《当前职务犯罪缓刑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http: //www. law - star. com/cac/7899. htm, 2011年4月1日访问。
参见任清、严薇:《对经济犯罪不能如此“认定”》,《瞭望新闻周刊》2008年第23期。
河南省济源市检察院“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研究”课题组:《职务犯罪十特点》,《检察日报》2007年3月27日。
应当指出,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作为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由于12名高官的判决是2011年之前作出的,故他们的坦白无法认定为法定从宽情节。
如某市检察机关对2005年~2007年6月查办的280件356人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抽查,共抽查了156件214人。其中翻供现象非常严重,共有173人在各个诉讼阶段翻供,翻供率为81%。在156起案件中共有近980个证人提供证词,翻证的有420余人,翻证率为42.85%。 http://yusanlaoying.fyfz.cn/blog/yusanlaoying/index.aspx? blogid=29695,2011年3月6日访问 。
2004年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受贿案是个特例,该案在一审期间,王怀忠拒不认罪;二审期间,王怀忠对其所犯大部分罪行予以供认,但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的其他犯罪事实仍予以否认,因此,不足以从轻处罚。判处死刑后,经核准执行了死刑。参见《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刑复字第15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5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8页。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被告人曾锦春利用职务上便利,在有关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税费的减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及诉讼案件的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女、情妇(均另案处理)收受或者索取首某某等40余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3123.82万元,其中索贿数额计人民币329万元。曾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侯琳良:《郴州原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执行死刑》,《人民日报》2010年12月31日。
汪明亮:《热点刑事案件理论解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0页。
当然,例外总是有的,如2010年,原重庆市司法局长文强和原湖南省郴州市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均因受贿被执行死刑。被称之为“土地奶奶”的原辽宁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局长罗亚平因贪污受贿3000多万元一审被判处死刑。
熊选国:《全面加强刑事大案要案审判工作 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7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页。
参见胡云腾等:《死刑复核改革启示录》,《法制日报》2008年3月21日。
例如,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案发后郑筱萸也具有主动认罪、悔罪真诚、积极退赃情节,但一、二审仍判决和裁定郑筱萸犯受贿罪,决定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也认为,被告人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遂依法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郑筱萸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参见《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9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7~193页。
同前注,汪明亮书,第251页。当然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限制减刑制度实施,这一情况可望改善。
同上注,第250页。
康树华:《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人民检察》2006年6月(下)。
肖建平、冯丽君:《贪污受贿案件刑罚问题探微》,载张仲芳主编:《刑事司法指南》(总第38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7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人民日报》2010年12月30日。
转引自张思卿:《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反腐倡廉的思想》,《求是》1994年第14期。
《新西兰刑法典》,于志刚、赵书鸿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46~48页。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刑复字第25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8页。
林某一审宣判后,在上诉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受贿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详细论证参见孙国祥:《我国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政策模式的应然选择》,《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参见美国量刑委员会:《美国量刑指南—美国法官的刑事审判手册》,逢锦温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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