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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量刑中的宽严失据问题

  

  │陈少勇│福建省委常委 │受贿 │819 │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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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志刚│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受贿 │744 │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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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日新│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总经理 │受贿 │660 │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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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松有│最高法院副院长 │贪污、受贿 │390 │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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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表,结合判决所依据的犯罪情节,12名犯罪人的犯罪有以下特点。


  

  1.受贿数额特别巨大。12名犯罪人受贿数额累计11252万元,平均达937万元。其中,受贿数额最多的是陈绍基,达2959.5万余元。最少是黄松有,计390万元。这说明,高官位高权重,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后,获得的对价也非常“可观”。


  

  12名犯罪人受贿数额无一例外都达到了数百万以上,固然反映了他们受贿犯罪的严重性,但就贿赂犯罪发案规律而言,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应呈正三角形分布的态势,反腐败过程中为什么没有查出高官受贿百万以下的案件,这难免给人以无限的想象。有学者曾分析认为,“这些官员由于位高权重,平时的贪腐行为不易被查处,一旦落马,被查实的涉案金额动辄在数百万元以上,导致重刑判决。”[3]如果这种分析是正确的话,那至少反映出现阶段对权重一方的高官平时监督和查处的乏力,这也是公众对于反腐败的焦虑情绪和无力感的缘由之一;而从另一方面看,犯罪人的贪腐之路由于存在着由“小恶到大恶”的动态发展过程,等到了几百万才查处,难免有“肥猪政策”之嫌。


  

  2.没有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在受贿犯罪中,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集中表现为自首和立功。上述12名高官受贿案件的犯罪人,都没有法定的自首或者立功情节。这与非高官受贿案件自首率居高不下形成鲜明的对比。实际上,按照一般的规律,贿赂案件作案手段隐蔽,大多发生在“一对一”的场合,犯罪人侥幸心理强,自首率应远比一些偶发性的犯罪低。中共中央纪委2007年颁发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强调进一步加大查办权钱交易案件的力度,并明确在2007年6月29日前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真正珍惜机会、主动说明的也只是极少数,很多人都存在侥幸心理。[4]但司法实务中,非高官受贿犯罪的自首率高得离谱。例如,某检察机关统计,近年来办理的119件贪污贿赂案件中,认定自首的竟有110件,占90%以上。[5]一些官员明明是被纪检监察机关找去谈话,甚至“双规”期间才如“挤牙膏”似地“交代”案件,司法却认定被告人“经有关组织教育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首”定义由此被严重稀释了。[6]高官腐败案件,办案机关直接受高层指导,其自首等情节认定的随意性受到了严格限制,因而没有认定具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比较符合这类案件的发案规律。


  

  3.受贿持续的时间长。在12个受贿案中,持续作案10年以上有7人,占58%,其中陈绍基从1992年2月始至2009年4月案发止,作案时间前后延续18年之久。12名犯罪人大都一方面实施权钱交易,生活腐化(有的还长期包养情妇);另一方面,仕途却一帆风顺,均在腐败中获得了重用。如陈绍基,1992年开始作案时任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1993年5月升为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1998年又擢升为省委副书记。2004年,任省政协主席。“边腐边升”,固然是犯罪人手段隐蔽,善于伪装,但却也反映出现有的监督考察机制失灵,一旦达到了一定级别,前呼后拥的光环之下,少有监督。“由于作案时间长,不被及时查处,作案者往往滋长了侥幸心理,更加肆无忌惮地疯狂作案。”[7]


  

  4.案发后,赃款大都被追缴。12名犯罪人案发后有11人具有退缴赃款的情节。不过,犯罪人退赃情况不完全相同。其中全部退赃或者赃款被全部追缴的有8人(陈少勇、王益、朱志刚、陈绍基、郑少东、王华元、康日新、王瑶),占66.6%。部分被追缴的有3人(其中黄松有和米凤君退缴了大部分赃款、皮黔生退缴了部分赃款)。只追缴了部分赃款,大部分赃款去向不明有1人(孙善武受贿数额是910.49万元,仅追缴赃款169万元,孙善武拒不交代赃款的去向)。尽管民间常不乏这样的疑问,难道贪官们所获得的赃款就原封不动地存放起来,等着查处时退赃?但实际上,高官们平时有良好的待遇,家庭大都衣食无忧,所贪赃款一般不会有特别用处,因此,案发后能够如数退赃并无多大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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