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支配性地位标准确立以来,欧盟并未对之进行立法修改。直到2001年12月欧盟委员会发表了《关于修改合并条例的绿皮书》,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如何研究提供并购条例的有效性,使之能够适应欧盟不断提高的一体化程度。欧盟委员会在充分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后,最终确立了新的实体性标准─—严重损害竞争标准。新标准在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新条例139/2004企业并购条例中得以体现。除此之外,139/2004企业并购条例的改革内容还包括:增加了申报前的移送管辖制度,这是2004年并购条例在并购管辖权移送制度方面的重大改革。在程序问题上扩大了调查权限,延长了调查期限。为了进一步达到欧盟内部的统一化标准,2004年欧盟对企业并购规制的相关立法进行了一揽子改革。139/2004号并购条例只是改革的其中一部分成果。其他改革成果还包括:《关于实施第139/2004号并购条例的委员会条例》(第802/2004号,简称实施细则),《横向并购评估指南》,《欧共体并购控制程序最佳行动指南》等,构筑起了欧盟比较完整的企业并购反垄断法律体系。[12](P3)
从欧盟企业并购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改革历程,我们可以看出,欧盟及其成员国为其区域内的协调作出了相当积极的努力。“它首次打破了国界,是国与国之间达成的在企业并购反垄断领域的第一个超越主权国司法权的法规,其效力高于成员国国内法的效力。成员国可以将欧共体的竞争规则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直接适用,当国内法与欧共体竞争法出现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后者。”[13](P12)它的成功不仅在于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企业并购反垄断法律体系,包括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以及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更在于它实现了“统一”。它在27个成员国之间构建了统一的企业并购反垄断区域法律机制,并且做到对成员国有法律强制力,这一点是难能可贵的。这是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自《罗马条约》签订以来,经过50多年的利益斗争和妥协得来的成果。如今,欧盟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已发展成为体系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它在国际上独树一帜,具有深远的影响。欧盟区域协调的成功为在更大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跨国并购反垄断法律机制提供了经验。
欧盟内部具有相似的法律文化、政治倾向,共同的利益需求,形成了高度一体化的经济体,因而建立了超国家的竞争机构,制定了统一的竞争政策。这样的高度一体化,并没有使欧盟成员国丧失拥有各自的独具特色的各成员国的企业并购控制法,而是在欧盟的共同市场层面上,建立起了统一的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实现了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对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完美协调。也就是说,高度的一体化并不必然要求完全的统一,可以求同存异,它们之间达成的协议包含了相关的最低标准,要相互承认,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可使跨国合作得以维持与发展。欧盟这方面的成功完全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2.亚太经合组织
1995年通过的《大阪行动议程》将竞争政策作为一个领域纳入亚太经合组织贸易投资自由化的进程中,这表明亚太经合组织(APEC)成员国开始重视这方面的区域合作。为此,APEC通过了诸如《APEC加强竞争与管制革新原则》、《执行APEC透明化标准原则声明》等国际文件,充分显示了APEC成员国愿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开展进一步的立法与实践的愿望表达。APEC合作模式对于推动未来更大范围内的多边协调机制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APEC加强竞争与管制革新原则》中的非歧视性、广泛性、透明性和责任性原则,不仅为APEC区域企业并购反垄断协调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还可以将其作为指导和研究国际性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原则框架。但是,APEC区域协调的局限性也非常明显:
一是没有形成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APEC属于官方论坛性质,其采取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所作决定都必须经成员国一致同意。虽然APEC认识到了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之间的紧密联系,并制定了竞争政策的集体行动计划以及各成员国的单边行动计划,但是由于APEC崇尚自觉自愿的活动原则,因此,无论是APEC宣言还是《APEC加强竞争与管制革新原则》等文件都不具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对成员国没有任何强制的履行义务,更何况这些文件只是一些建设性文件。目前APEC并没有提出任何关于跨国并购反垄断的合作内容,也就是说,APEC对于跨国并购反垄断区域协调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
二是成员国的多样化增加了合作难度。APEC的21个成员体,就其地理位置而言,遍及北美、南美、东亚和大洋洲;就经济发展水平而言,既有发达的工业国家,又有发展中国家;就社会政治制度而言,既有实施资本主义的,又有实施社会主义的;就宗教信仰而言,既有信仰基督教的,又有信仰佛教的;就文化而言,既有西方文化,又有东方文化;就法律制度而言,有些国家已经具备完善的企业并购反垄断体系,有些国家至今尚未制定有效的反垄断法。成员的复杂多样性是APEC存在的基础,也是制定一切纲领所要优先考虑的前提。所以,要在APEC范围内制定统一的企业并购反垄断法实属不易。
3.北美自由贸易区
1992年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正式签署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它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这样的合作模式也为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合作提供了范本。相对于亚太经合组织的竞争政策协调的有限进度,北美自由贸易所建立的竞争政策的区域协调,是比较进步的,体现了更高层次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