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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协调

  

  综上所述,虽然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已经成为常态,且逐渐形成一套理论依据,但是,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弊病,它会形成新的管辖权冲突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律冲突。良好的跨国并购不仅能使并购双方获益,而且对世界经济也有积极的作用。它可以提高全球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国际直接投资的增加,推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为了减轻多个国家的反垄断审查给并购交易中各方企业所带来的巨大负担,以及减少不同国家对同一并购得出不同审查结果所带来的冲突,不同国家反垄断执法机关之间建立合作关系至关重要。为此,世界各国应当携起手来,加强国际间的协调与合作,建立统一的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为跨国公司进行跨国并购提供优越的法律环境,从而降低并购成本。


  

  三、外资并购反垄断国际协调的实践考察


  

  (一)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调


  

  1.双边协调的实践


  

  一个国家的力量是无法实现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的,必须认识到国际合作的重要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早在1967年就提出了《成员国间就影响国际贸易的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合作的推荐意见》,目的在于推进成员国在反垄断领域的协调与合作。基于这些建议,许多欧美国家都相继开展了一系列的双边合作,以消除或缓解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上的冲突给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带来的负面影响。作为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美国和欧盟先后与一些国家签订了双边合作协议。美国于1977年、1981年、1984年、1991年分别与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欧盟缔结了关于跨国并购内容的反垄断双边协议,并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欧盟不仅与澳大利亚、芬兰、挪威、瑞典、以色列、加拿大等国签订了双边合作协议,还与保加利亚、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塞浦路斯、马耳他等地中海国家以及与俄罗斯、乌克兰、摩尔多瓦和哈萨克斯坦等国家订立了反垄断双边合作协定。2000年欧盟还与墨西哥订立了这种双边协定。[9](P299)


  

  这其中当属1991年美国与欧盟签订的并在1995年重新修订的《美国与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关于竞争法适用的协定》最为瞩目,可以说是双边协调的典范之作。该协定规范了包括垄断性跨国并购在内的限制竞争行为。该协定除具备其他双边协定应有的通告、信息交流、反垄断程序的合作与协商的基本内容外,最具创造性和特色的是首次提出了反垄断国际协调的重要原则──礼让原则。2002年10月,美国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与欧盟委员会签署了《美欧并购工作组关于并购审查合作最佳实践指南》,使双方在并购案件审查的程序上有了更进一步的合作。


  

  2.双边协调的困境


  

  由于双边协议具有技术性强,内容明确详细的特点,双边协调成为目前外资并购反垄断最有效的国际合作方式,它有效提高了双方的反垄断执行能力。双边合作协定在缔约国之间关于通告、信息交流、磋商、程序中的合作与协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有过成功的合作。例如,2009年12月由全球最大的石油公司──Exxon Mobil(埃克森美孚)宣布,以410亿美元收购美国最大天然气开发商XTO Energy,成为2006年以来国际能源界罕见的收购大手笔。双方在对石油与天然气的市场定义、该并购对上游市场(石油与天然气的勘探、开采、生产及销售)竞争效果的评估以及对双方提交的补救措施的落实与实施等展开了密切的合作。然而,双边协调有其自身的重大缺陷,使得有些冲突无法得到根本解决,给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执行带来了不利影响:


  

  一是双边协调合作内容狭窄。外资并购反垄断领域的双边合作多是程序方面的,比如通告、磋商、信息交流。合作内容不够深入,不涉及实体规则方面的合作,这是因为大多数国家都坚持本国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都是以本国的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为基础而参加的双边合作。各国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又千差万别,所以缔约国都很难在实体规则上创造更深入的合作,也无法解决因实体规则冲突而导致的问题。


  

  二是双边协调合作范围的局限性。双边合作协议的达成是以缔约国双方自愿为前提的。缔约国通常是具有较完善的国内反垄断法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内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发展缓慢,且存在较大差异,故而发达国家不愿与之合作。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以及众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崛起,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也引起了跨国公司极大的兴趣。因此,双边协调若没有发展中国家的参与,远不能说达成了世界范围的协调。此外,联合国贸发会议发表的《1996年世界投资报告》指出:一个完整的双边投资条约网络的形成大约需要两万多个投资条约(将花费许多年的时间来谈判),这不但不能缓解问题,反而会使问题更加恶化,如此广泛的网络给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者及各国政府带来的分歧、繁琐和不稳定将日趋严重,处理它们将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包括增加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和加大在一些国家投资的风险。[10](P265)同样,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并购往往涉及两个以上甚至更多的国家,若要编织出两万多个双边协议,将会造成比实施并购更大的谈判成本的付出,这样的双边合作已经没有现实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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