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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台湾死刑变易

  

  对于这种反复声请释宪的情况,有人指出:“法务部提出依,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作为暂停执行死刑的依据,要点中规定,死刑案件遇有提起再审、非常上诉、释宪声请,须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以免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规定的本意很好,但要避免过度的操作,形成技术上的干扰。因为再审、非常上诉和释宪声请都没有次数的限制,可以永无休止地声请,如果不做严谨审核,技术上可让死刑犯永远不必执行,仍可达到不执行的目的。”[48]“高检署”执行科检察官钱汉良表示,死刑犯一再提释宪,似在“以拖待变”,有拖延执行死刑、用程序干扰之嫌,“这是烂招数”。他建议,应正视次数问题,在兼顾人权的考量下,死刑犯声请释宪以一次为限。[49]当前,“法务部”为避免死刑犯藉由不断声请释宪逃避执行,正拟修订“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明定除非有新事实发生,否则只有一次以释宪暂缓执行的机会。


  

  (三)关于第三审程序是否实行强制辩护、辩论原则、一致决


  

  在台湾,刑事诉讼实行三审终审,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88条的规定,强制辩护不适用于第三审。废死联盟认为,这侵犯了被告的防御权,违反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刑事被告全程应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的规定。[51]在2010年4月30日对四名死囚执行死刑后,废死联盟为其余40名死囚声请释宪,理由之一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死刑案件在“最高法院”三审程序中有强制辩护,恐有违宪之虞。法界人士指出,此一制度的缺漏,较易形成共识,成为释宪案的关键变数。如果大法官在释宪中认为死刑不违宪,但被告应强制辩护,三审未委托律师的死刑犯将有暂缓执行的理由。[52]为此,“法务部”建议修正“刑事诉讼法”,对于法定最重本刑为死刑的案件,不论第二审是否判决死刑,第三审都应强制辩护,以保障报告人人权。


  

  2010年4月7日,马英九表示,台湾对于废除死刑仍有争议,政府的做法是透过务实政策,逐渐减少死刑判决,例如提高无期徒刑假释门槛至二十五年,“最高法院”对于死刑判决采言辞辩论与共识决(一致决)。[54]但“最高法院”经内部沟通后明确表示,“最高法院”对于“死刑犯三审时应派给律师强制辩护”、“死刑定谳判决须五个法官一致同意”两议题有共识,但对于“须召开辩论庭”有保留。最高法院法官表示,目前虽未规定要五个法官一致同意才能判决死刑,但实务运作上几乎都是“一致决”,只要有人有疑虑,就发回更审,他们并不反对修法具体规定。但对死刑案件一律要经过公开言辞辩论,“最高法院”态度保留。法官认为,三审是“法律审”,没有一律开庭辩论的实益,而且,若法官已决定将案件发回更审,不做死刑定谳判决,又何必开庭。[55]目前,法务部已经建议修正“法院组织法”,规定日后死刑判决应经法官全体一致决。


  

  (四)死刑定谳者是否有权获得赦免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设或减刑。台湾地区虽有“赦免法”,但却缺乏明文程序规定。为了减少甚至停止死刑执行,有人提出应该完善赦免程序,使死刑犯能够实现请求赦免的权利。在死刑犯请求赦免,赦免与否尚未确定前,应停止执行死刑。[57]“停止执行死刑的主要目的在于作为废除死刑前普遍性的过渡措施,意即在完成废除死刑的立法前,任何死刑判决均不应被执行,在此种意义下,停止执行死刑便形同一种赦免;或是退而求其次,至少应在法制上赋予个别死刑犯请求赦免的权利,而在此一过程中,自应停止死刑之执行。”[58]有律师建议:应在刑事诉讼法增订:“法务部”设“死刑执行审查委员会”,纳入人权团体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于收受执行检察官所送交死刑案卷后一个月内,听取死刑犯本人、或其最近亲属、或委任代表人之最后陈述,并审阅卷证,如发现有特堪悯恕之情形者,可决议建请“总统”依法予以减刑或特赦。[59]还有学者建议引进大陆死缓制度,“对受死刑之谕知者,得于宣告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数年执行。缓期执行期间,如有悛悔实证者,于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60]但是,多数民众却对停止死刑执行持反对意见。有传言说:“马政府要乘明年建国百年之时,特赦这些定谳的死刑犯”。听到这些消息,民众自然会联想,原来王清峰和马英九已串通好,王筹设“推动废死刑小组”,准备在明年废除死刑,让马博得一个人权总统的美名。[61]这自然会引起民众的反感。


  

  上述这些争议,是死刑赞成派与反对派在废除死刑政策暂时难以推行情况下,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为最大程度争取本方主张而进行的激烈较量。作为“执政者”而言,既要秉持“依法行政”的理念,又要兼顾和平衡各方的利益诉求,其难度可想而知。


  

  四、台湾的废除死刑之路


  

  尽管官方一再表示对于判决定谳的死刑犯要“依法行政”,并执行了四例死刑,但这不意味着抛弃了废除死刑的政策,只是由“急废”改为“缓废”。死刑政策的微调,缘于影响死刑存废的两方压力,官方近期所采取的配套措施也是对这些压力因素的因应。


  

  (一)影响台湾死刑变易的因素


  

  1.国际社会的压力


  

  在当今国际社会,废除死刑已成潮流。至2011年1月,对所有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已达95个;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达到9个;在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有35个,以上共139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余58个。[62]联合国以及欧盟等国际组织力倡废除死刑,更有大赦国际等民间组织为废除死刑摇旗呐喊,给尚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施加极大压力。台湾在陈水扁主政期间,曾因国际人权组织压力,要求当时的“法务部长”施茂林在最后两年任期不得再签核死刑执行令。施茂林就“要求原本由检察司检察官审核,改交由资深的参事来审核,只要找得出理由就提起非常上诉,只要声请释宪就可以不执行,就这样以拖待变到2008年政党再次轮替前,留下28名待决的死刑定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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