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上网也表达了法院还作为“听者”虚心听取公民对该判决书评论的诚心、提高判决书质量的责任心、向批评界“亮剑”的决心、坚信判决书质量的自信心。显然,网络已成为重要的言“说”渠道,敢于将判决书公布上网让网民“说评”是对自己判决书质量的自信,而这种自信来自于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力。网民的评论实际上是超越时空限制和法官进行的二次“对话”。这就表明,现代司法不是“独白”式的,而是“对话”式的,无论当事人和公民都不仅是“听者”更是“说者”;立法者和法官也不仅仅是“说者”亦是“听者”,他们不仅从“说者”的视角来制定法律和判决,还要从“听者”的视角来权衡、吸收、考量民众的意见,从而使法律和判决都不是出自立法、司法机关的单向流动,而是出自立法司法机关和民众之间的双向的良性互动。当立法者和法官作为“说者”就考虑到将要作为“听者”的角色置换时,他们必须考虑到“说”理的严肃性而避免恣意妄为,“说”理的充分性而避免漏洞百出,“说”理可辩驳性而避免强词夺理,只有在作为“说者”时作到这一点,他们置换为“听者”时才会掌握主动,敢于而不是惧于作“听者”,胸有成竹、底气十足地面对作为“说者”的民众,理直气壮地回答他们的问题。否则,如果法律和判决本身质量不过硬,作为“听者”时面对民众的提问,他们会面红耳赤、支支吾吾、难以自圆其说,他们是害怕作为“听者”所面临的尴尬境地的。可以说,由于判决书制作的单向度流向,现在一些判决书是在法官“打盹”甚至枉法裁判的情况下作出的,带着病毒和细菌而没有质量保证,而网络的公开性犹如强烈的阳光,是能够杀死这些病毒和细菌的,这些带毒菌的判决书与其拿到网络上被杀死,不如先行改正于判决过程中。判决书上网,判决书成为公民“说”的对象,公民对法官所依据的法律进行评论,这反馈到立法者那里,有助于立法者纠正“恶法”,制定出“良法”;公民对法官的事实认定、法律推理、论证、解释和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在“理想的话语情境”里进行议论,这就约束法官,要求法官判决时慎之又慎,与此同时,判决书上网也扩大了法官“听”的范围,不仅仅是当事人(辩护人)的辩护,亦是广大网民的评议,判决书的质量在更大范围和更大程度上被监督。判决书上网的实质在于利用现代的言说工具—网络,让民众对判决书行使“说者”的权利,而法官则角色转换为“听者”,履行“听者”的义务,倾听、分辨和整理民众的意见。这样,无论法官和公民,都实现了“说者”和“听者”的角色置换,使司法判决成为“说者”与“听者”之间的双向流动的“对话”,而非法官单向流动的“独白”,判决书通过网络平台的对话交流,就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被接受和认同,在“说者”、“听者”隔离墙被推倒之时,法律和民众之间的隔阂与对立也就消除了。
由于公权力相对于私权利的强势地位,所以当下中国司法判决中,法官仍然处于“说者”的主导地位,法官行使“说者”的权力过于强大,相比较之下,当事人处于“说者”的从属地位,当事人行使“说者”的权利相对有限,这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所以,要从程序上提高当事人作为“说者”的权重,这大概是诉讼程序的发展方向,判决书上网无疑开了一个好的先例。
【作者简介】
聂长建,单位为中南民族大学。
【注释】该书的中文译者童世骏先生指出:“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看,现代法律秩序只能从‘自决’这个概念获得其合法性:公民应该时时都能够把自己理解为他作为承受者所要服从的法律的创制者。这句话值得高度重视,它大概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最重要的一句话。”(童世骏:“‘事实’与‘规范’的关系—一个哲学问题的政治-法律含义”,载《求是学刊》2006年第5期。)笔者对这句话的译文与童世骏先生的中译本稍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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