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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继续确认诉讼

  

  不过,司法解释这两款只适用于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或原不作为但在诉讼中作为的情况下,若出现其他情况导致原诉讼所引起之法律争议已不存在,法院是否应继续审理?例如前述案件中因行政裁决行为引起争议,但民事争议已通过当事人的和解解决,行政裁决引起的争议事实上已不存在。此时法院是否应继续审理并如何选择判决形式,立法无明文规定。法官之间出现争议正是由于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疏漏。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是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行政赔偿中,申请人既可单独提出赔偿请求,也可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确认违法可通过赔偿义务机关确认,也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确认。在已开始的行政诉讼程序中,虽然行政行为所引起的争议已消解,但并不因此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若该行为给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应尽早使受害人获得赔偿,没必要让当事人再开始另外一个程序。因此,如果当事人存在诉讼利益,法院应将原诉讼转化为继续确认诉讼,审查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判决。根据《若干解释》的规定,在下述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第一,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第二,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但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第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在诉讼过程中因期日的经过等原因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第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因其他情况的出现,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第五,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前四种确认违法判决所设定的条件,都有可能出现在诉讼进行中,该类情况下会出现继续确认之诉。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借鉴德国继续确认诉讼的理论,《若干解释》第50条相关款项应修正为“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消灭,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简介】
孔繁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德国法上的行政确认之诉包括一般确认之诉、预防性确认之诉、无效确认之诉、继续确认之诉以及中间确认之诉。参见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1-3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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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中法行初字第×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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