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收容教养的方式、场所过于单一化,一律收容于设施内,限制人身自由,显得灵活性不够。其执行方式与社会相隔离,矫正教育环境的封闭性明显与社会上未成年人教育环境的高度开放、与我国社会的开放程度形成较大的反差。由于长期在封闭的环境中接受教育,少年收容教养人员一旦回归社会,很难适应开放的、变化较快的现实生活。
第四,强制隔离戒毒执行难、执行乱,存在适用法律法规处罚不当、乱收费、乱罚款,随意扣押吸毒、戒毒人员财物等侵权违法行为和腐败现象。
二、对行政矫治措施改革的论点纷争及其历程
(一)理论界的论点纷争
关于行政矫治措施的存废与改革,争议的矛头和焦点历来集中在劳动教养上,实际上其他矫治措施与劳动教养有异曲同工之处,透过学术界的论点纷争,可窥见整个行政矫治措施发展前途和未来走向。
有关劳动教养制度,首先是存废之争。有人提出废除这一制度,认为这一制度存在诸多弊端,是法治不健全时代的产物,易授人以破坏法制、侵犯人权之柄。因此,从法治国家的目标出发,应彻底取消劳动教养制度。[1]多数学者不赞成简单地加以废除,认为在这方面我们已经积累了相当经验,只要把其中的不符合宪政精神和法治原则的地方加以修正和改造,在我国目前的环境下还有存在的必要。[2]保存论者分别提出将劳动教养立法化、[3]司法化、[4]保安处分化、[5]分流化[6]等主张。也有学者提出视劳动教养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正当化措施。[7]然而,形成较多共识的是引入法院的司法审查机制,加强对劳动教养的法律监督。
尽管学界对行政矫治措施改革的观点纷呈,理由各异,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尽管不少专家学者呼吁在刑法中规定保安处分专章,将劳动教养等保安处分化,但是这一主张并没有得到立法机关的认同。2005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时也未将行政矫治措施全部或部分纳入其中。立法机关的立场是将其立法化,制定独立的有别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即《违法行为矫治法》。
(二)立法改革的历程及其难产
早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雷洁琼曾向世界宣布,中国正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法》。然而,经过8年的努力,全国人大于1994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而劳动教养立法却未出台。1987年,劳动教养立法被列入我国的“七五”立法规划,1991年和1995年又分别被列入我国的“八五”立法规划和“九五”立法规划。在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127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立法》和《关于制定相关法律,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审议,决定将《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十五”立法规划。在2005年3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备受关注的劳动教养制度被再次提出。《违法行为矫治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的立法规划。2007年3月,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决定将《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本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此,学者们曾预言:这意味着创立了五十多年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将向违法行为矫治制度过渡。这是劳动教养体制和工作机制一次深刻的变革,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