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养的法律依据同样是明显不足,除了《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一条规定外,主要依据多为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部门规章,显然缺乏法律的严肃性。收容教养实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1~4年之久,但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尽管普遍认为,收容教养制度存在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这两部法律只提到了“收容教养”一词,对于收容教养制度的具体内容,并未做任何规定。而现有的收容教养制度的具体内容,如方式是限制人身自由、期限为1~4年、审批机关是公安机关等等均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的,其中收容教养的方式明显超越了行政机关的权限,违背了我国《立法法》关于限制人身自由必须依据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规定。
强制隔离戒毒虽然随着《禁毒法》的实施,法律依据得到弥补和强化,但是其主要依据《强制戒毒办法》也已时过境迁,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法律适用条件不具体,标准不明确,导致适用机关自由裁量权扩张,执法行为存在极大的随意性
一是劳动教养的条件过于笼统,弹性比较大。适用劳动教养的主要条件之一是行为人是属于“屡教不改”或者其行为是“不够刑事处罚”。但是,这里“屡教不改”的含义是什么,同样的行为实施了几次为“屡次”?这里“教”是指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均没有明确的说明。同样,“不够刑事处罚”的表述也比较笼统,首先不够刑事处罚由谁来认定,是法院还是公安机关?如果是公安机关,明显侵犯了审判权;如果是法院,那就意味着几乎所有的劳动教养案件都要先经过审判程序。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了许多与劳动教养相同或相近的受罚行为,这些行为适用治安处罚的条件同样也是“不够刑事处罚”。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进行条文表述时,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够劳动教养的”。既然法律对于这些至关重要的条件、界限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那么必然导致实践中因没有具体标准而随意操作。
劳动教养的期限缺乏具体的适用标准。根据《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年至3年,必要时延长1年。但是,这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对于每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究竟应当决定多长的劳教期限,以及对哪些行为从重处罚,哪些行为从轻处罚,都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就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随意性。同一种案件,基本情节相同,可能由于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律水平和执法习惯的不同,而处以轻重悬殊的劳教期限。
二是收容教育的期限为6个月至2年。由于法律对具体适用的幅度和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学员收教期为6个月,有的为8个月,有的为2年,差别很大,多以办案时相对人的态度来确定期限,随意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