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拓宽隐私保护的原因
在女王诉怀斯案中,科里(Cory)大法官一语道破了加拿大最高法院对美国宪法判例的态度:“查看美国最高法院采取的方法可能是有益的,但不应当认为要不加评断地遵循美国的判例。相反,应当为吸取其智识而加以考虑,看它们是否会对我们的分析有所助益。”[24]与美国相比,加拿大《宪章》第8条赋予了公民更为宽泛的隐私权。
(一)界定了隐私权的价值取向
加拿大最高法院判例法的一大特色,是确认《宪章》第8条所赋予的隐私权旨在促进的诸项价值,使第8条下的宪法性隐私权具有了特定的内涵,也为第8条的适用提供了更为明确、稳定的指导。
首先,最高法院强调,第8条的隐私权应当符合一个自由和民主的社会的价值。在旺案中,最高法院指出,在决定使用某种未经授权的监控手段时,法院需要考察的是如果批准该手段的使用,公民所保有的隐私与自由的总量会降低到与自由、公开的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相违背的程度。[25]在多个判例中,加拿大最高法院都提到了《宪章》第8条的隐私权与“自由”、“民主”[26]社会的内在联系,为“隐私的合理期待”标准的适用提供了更宏观的基准。
在一些判例中,加拿大最高法院试图使隐私与“自由、民主”社会的联系更加明确。以“自由、民主”社会作为《宪章》第8条的根本价值导向,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提出了更为具体的价值。在1993年的女王诉普兰特案(R v. Plant)中,法庭指出:“《宪章》第8条背后是人格尊严、人身之完整安全与个人自治的价值。为促进这些价值之实现,《宪章》第8条应当寻求保护有关个人生活核心的信息。这类信息,是在自由、民主的社会生存之人希望保持或控制的,不让其散布到政府手中。这就将包括那些会披露个人生活方式的私密细节及个人选择的信息。”[27]
最高法院在米尔斯案中重申了《宪章》第8条下的隐私所涉价值。在以往的判例中,最高法院通常将它们概括为“自由”或是“不受政府打扰的权利”。[28]最高法院指出,此种不受政府打扰的权利包含了对秘密信息的散布进行控制的能力。而这样的信息关系到个人身份时,隐私的利益是最强的,例如,当信息包括个人的生活方式、私密关系或政治或宗教的观点。[29]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还将隐私所涉价值拓宽至人际关系,包括“尊重、爱、信任与喜欢的情感”,[30]尤其强调了隐私对维系人们间的信任关系的重要意义。该案涉及的争点是,被告向初审法院申请对被害人的心理辅导、治疗记录的强制披露是否构成对被害人隐私的侵犯。最高法院承认,《宪章》第7条11(d)款所保障的被告人获得充分的答辩与辩护权利与《宪章》第8条保障的被害人、证人的隐私权利,都是实现“基本公正的原则”。根据《宪章》第15条规定的平等权,最高法院运用个案分析的方法对上述权利进行了权衡。其中,针对本案所涉的《宪章》第8条隐私权,最高法院指出,治疗的关系是信任关系,存在秘密的要素,赋予被害人隐私的合理期待是对治疗关系的保护。[31]
综上所述,加拿大最高法院以“自由、民主”社会为指标,在《宪章》第8条下的隐私确立了与之联系的四类具体价值:包括: (1)人格尊严; (2)人身之完整安全; (3)个人自治;(4)信任关系。这些价值进而为法庭适用“隐私合理期待”的标准提供了指导。人格尊严的价值导向决定了《宪章》第8条所保护的信息并非是所有个人意欲保密的信息,而只能是有关个人生活方式私密细节的信息。人身之完整安全的特殊价值,决定了涉及人身的搜查扣押应当适用更高的证明标准。个人自治的价值导向使第8条的保护延及有关个人决定的信息。信任关系则强调了当信息披露给特定第三人时,为维系个人与第三人的信任关系,可其披露的信息赋予隐私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