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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限制权力”到“未列举权利”

从“限制权力”到“未列举权利”



——时代变迁中的《美国联邦宪法第九修正案》

郭春镇


【摘要】对于《美国联邦宪法第九修正案》的含义有“限制权力派”和“未列举权利派”的争议,双方各自从历史、语境和文本论证自己观点的正当性。前者更接近制宪者的“原意”,后者则体现了对第九修正案的当前理解。在宪法实践中,二元联邦制终结前,大法官们把《第九修正案》理解为限制联邦权力的解释规则;二元联邦制终结后至今,随着联邦权力的扩张而逐渐将其理解为保护个人未列举权利规范依据。这一变化是大法官们立足于现实,以实用主义的态度运用司法技术回应时代转型和社会需求的结果。
【关键词】第九修正案;限制权力;未列举权利
【全文】
  

  1791年12月批准的《美国联邦宪法第九修正案》(以下简称《第九修正案》)规定:“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这一条款产生的历史渊源、丰富意涵及其在司法适用方面所具有的潜力本应使其成为学界研究的宠儿。但令人惊讶的是,直至174年后的格里斯伍德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它才第一次得到关注,之后的罗伊案(Roe v. Wade)和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等案件使其进一步吸引了学界和实务界的目光。对于《第九修正案》的意涵、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沿革与发展、其与联邦宪法其他规范的关系等诸多问题,学界与实务界的人士各持己见、甚至针锋相对。


  

  一 《第九修正案》的理论争议


  

  依照对《第九修正案》意涵的不同理解,学术界大体分为两派别:“未列举权利派”和“限制权力派”。尽管学者们的观点并不能直接具有规范效力,但他们的立场与观点被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分别接受,大法官们对《第九修正案》的观点分属这两大派别或其中的某个亚种,因此,这两大派别的观点被大法官们在学理上认可与在实践中应用的次数和程度,在某些时候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某种权利的获取与丧失。


  

  “未列举权利派”认为《第九修正案》提供了以司法强制的方式来保护未列举权利。即,《第九修正案》允许法院执行并没有在宪法文本中写明的宪法权利,[1]比如隐私权。“限制权力派”则认为,《第九修正案》澄清了在前八条修正案中列举的权利,表明没有授予联邦政府未列举的权力,[2]即《第九修正案》被用来对联邦权力进行限制性的解释以防范联邦权力的扩张。


  

  (一)“未列举权利派”


  

  “未列举权利派”的观点有三个主要来源:历史、语境与文本。[3]从历史方面来看,在美国宪法生成的过程中,一直存在着联邦主义和反联邦主义之争,联邦主义的“核心问题就是赞成强化‘联邦’或者总体权威”,优先考量“联邦”的整体利益。1787年宪法设计的联邦制的目的是要建设一个真正的国家,一个“更完善的联盟”。以“能够抵抗外来力量,可以自己维持下去而内部不致腐化”。[4]这一主张遭到反联邦主义者的反对,他们更强调州是个人自由的自然家园以及州与地方政府的自治,担心一个过于强大的联邦对地方自治和他们平等、自由生活的威胁,因此他们强调在宪法中增加《权利法案》,在联邦宪法规范中对州和人民所享有的列举和未列举的权利进行保护。面对这两种意见尖锐的对立,制宪会议的伟大调和者、“宪法之父”麦迪逊促成了两党达成政治共识。为了使联邦宪法得到批准,最初反对增加《权利法案》的麦迪逊坚决地向反联邦主义者做出了让步,明确地表明要保护一些不受联邦政府掌控的基本权利。[5]因此,其结论是《第九修正案》必须保护未列举权利。


  

  “未列举权利派”的第二个理由是语境。该派认为,《第十修正案》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据此,他们认为,《第十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对没有授予联邦的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这就是对联邦政府的限制。如果还认为《第九修正案》也是限制政府权力,那么两条修正案的意思就一样了,因此限制政府派的主张会导致《第九修正案》成为多余。[7]因此,将《第九修正案》置于整个宪法体系中,限制政府派的观点是会导致《第九修正案》与《第十修正案》的意涵重复,对于经过各派反复讨论的《权利法案》而言,出现这样低级的失误是无法想象的,因而《第九修正案》应该是对未列举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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