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权威救济机制,既符合我国的宪政体制,又有利于发挥信访制度的功能优势。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其代表的组成极具广泛性;作为民意机关,其拥有广泛的民意基础,通过法律程序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决定容易赢得民意的支持和认可,减少“缠访”和“重复访”案件;作为监督机关,其拥有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性质,符合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权威救济机制有利于发挥信访制度的功能优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行使调查权以及询问、质询、撤销、罢免的权利,督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改变错误的决定、命令或裁决,实现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通过信访制度还能及时发现法律自身的疏漏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将问题和建议提供给立法机关,进而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律;同时还可以不受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干涉,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既利于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又便于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总之,建立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权威救济机制,不仅有利于信访制度向专业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方向发展,而且可以节省社会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作者简介】
孙大雄,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注释】参见陈端洪:《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7-163页。
参见孙大雄:《论信访权的权利属性》,《社会主义研究》2006年第1期;周永坤:《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参见应星:《信访救济:一种特殊的行政救济》,《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参见易虹:《宪政体制下我国信访制度功能的重构》,《求索》2007年第4期。
参见朱应平:《信访在实施
宪法方面的成就与问题》,《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参见应星:《新中国信访制度的历史演变》,《瞭望东方周刊》2003年第4期。
参见童之伟:《信访体制在中国
宪法框架中的合理定位》,《现代法学》2011年第1期。
于建嵘:《中国信访制度批判》,《中国改革》2005年第2期。
参见苏方:《江苏:信访监督与时俱进》,《中国纪检监察报》2010年9月30日。
参见章志远:《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制度之研究》,《法商研究》2011年第2期。
于建嵘、童之伟等学者是主张信访制度应回归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代表人物。于建嵘教授明确提出,信访制度改革的“长期的政治治本之策是撤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信访机构,把信访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于建嵘:《中国信访制度批判——在北京大学的演讲》,http://WWW.aisixiang.com,2011-03-27。童之伟教授认为:“就我国的
宪法框架的发展趋势看,信访体制应该趋于淡化或消亡,其现有的绝大部分乃至全部功能,都应逐步由核心政制来承担……我国《
宪法》创设的核心政制,从根本上说就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童之伟:《信访体制在中国
宪法框架中的合理定位》,《现代法学》2011年第1期。此外,还有人对信访制度回归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构想。参见亓侠:《厘清人大信访的性质、地位与功能》,《人大研究》2010年第6期;林鸿潮:《试论信访的功能收缩与制度重构》,《重庆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