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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功能的扭曲与理性回归

  

  然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运动式的“大众动员型信访”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信访制度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功能由于缺乏有组织的动员而日渐萎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访制度不再具有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功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和政策更体现了对相关利益的分配和调整,因此,凡是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活动和政策调整都应该事先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权利,信访制度正是中国式公民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有效方式之一。而现实情况却是,由于我国宪法的许多内容处于“休眠”状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尚未“激活”、立法是“关门造车”、政策制定是“闭门磋商”,导致在事关公民重大利益的立法和政策方面没有公民“出场”,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权利无法得到充分实现。近些年不断涌现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救济类“信访洪峰”(如由土地纠纷、职工下岗、房屋拆迁补偿等引发的信访事件),在某种意义上与失去有组织的“动员”导致政治参与型信访的萎缩存在一定的关联。此外,由于信访中批评建议权的行使受到公民的政治热情、受教育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等条件的制约,而申诉、控告和检举权的行使却几乎没有什么条件限制,因此,导致在具体信访实践中呈现出批评建议权的行使相对消极而申诉、控告、检举权的行使相对积极的失衡状况。[4]


  

  (二)权力监督功能实效单一


  

  信访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批评、控告或者检举,依法实行监察和督促的活动。根据现行《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对公权力的监督具有三个特点:一是监督范围的广泛性。受信访监督的是行使某种公权力的行政机关、组织和社会团体。二是监督过程的互动性。信访能将信访人的监督与国家机关的监督有机结合,而信访人的监督体现在提出请求并要求参加事件的处理、陈述和质证方面。三是监督的实效性。有权机关在受理信访后,对公权力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的结果可能是维持、撤销或者改变原行为。这些都是产生实效的监督。[5]


  

  然而,信访制度的权力监督功能在实际运行中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举报贪污腐败案件及提供有关线索方面。在某种意义上,当前信访部门成了“综合举报中心”,信访制度甚至取代了我国宪法中原本就存在的监督制度(如司法监督、内部监督等)。信访制度在其他方面的监督作用并未显示明显实效,经由信访改变或撤销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较少发生,信访监督过程的互动性不够,监督结果缺乏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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