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引入谦抑比例原则,规制追诉权力行使
在刑事诉讼中引入谦抑原则和比例原则,对于规制国家追诉权力的正当行使具有重要意义。这两个原则均是公法上的重要概念,引入到刑事诉讼中可以作宏观与微观两种理解。宏观上的谦抑原则和比例原则表明了对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运行方式的基本立场,要求合理确定国家权力行使的界限和尺度,要求诉讼中国家权力的行使总体应当是克制内敛的,而不是放纵桀骜的;应当是温和谦恭的,而不是专横跋扈的。微观上的谦抑原则可理解为必要性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对公民实施限制或剥夺其基本权利的强制行为,应当在用尽其他非剥夺公民权利的措施仍不能达致目标之后才宜采取;微观上的比例原则又称为适度性或相称性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行使在具备目的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仍要考虑是否会给相对人造成过度的侵害或过度的负担。例如,判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决定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就要遵循谦抑和比例原则。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贯彻谦抑原则和比例原则,将会对制度的构建和程序的设置产生以下影响:首先,应当确立一事不再理、一罪不二罚原则,不允许对业经生效判决确定有罪或宣告无罪者就同一行为再予追诉与惩罚。这一原则鲜明地体现了国家刑罚权的有限性和自我控制的意图,即国家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只应拥有一个刑事追诉权,只有一次追诉机会,无论结果如何,该追诉权都告耗尽,此后,不得就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再次追诉和惩罚。据此,应当检讨我国现行的刑事再审制度,对提起不利于被追诉人的再审事由作出严格限制。其次,应当区分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实行强制侦查法定原则。任意侦查是指侦查行为的采取以相对人自愿为前提,不对相对人的正常生活和基本权益强制性地造成损害。强制侦查则指为了收集或保全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通过强制方法对相对人进行的侦查,如人身羁押、住宅搜查、财产扣押等。为了防止国家侦查权的扩张使用而对人权造成侵害,各国宪法和法律普遍要求侦查行为应当尽可能不用或少用强制手段,而强制侦查仅在例外情况下根据法定程序并经司法审查批准方得进行。这正是对国家权力行使的谦抑性方面的要求。第三,在采取强制性侦查行为或强制措施时,要进行必要性与适度性方面的考量,将强制性侦查或强制措施控制在必要的限度内,切实纠正有罪必捕、以捕代侦等滥用强制措施的现象。
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探索新型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