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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科学构建论要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科学构建论要


卞建林;田心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制度
【全文】
  

  1978年至2008年这30年间,作为我国法学研究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不仅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而且也为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完善作出了突出的贡献。笔者将通过对我国过去30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梳理与审视,凝练出对刑事诉讼制度科学构建具有重要影响的理论成果,并以此为基础探讨如何进一步发展和健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一、端正刑事诉讼目的,确立人权保障意识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命题,对刑事诉讼目的的完整理解和准确设定也是科学构建刑事诉讼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在1978年之前,受阶级斗争观念的直接影响,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奉行的是一切为了并服从于惩罚犯罪的一元目的观。在1978年之后,尤其是进入1990年代以来,人们权利意识的萌发促使刑事诉讼法学界开始对一元目的观进行反思,并逐渐在所形成的各种二元甚至多元的刑事诉讼目的观中确立起了“保障人权”的诉讼观念。[1]


  

  刑事诉讼目的的端正,保障人权观念的树立,开辟了刑事诉讼制度科学构建的新视角,提出了新要求。首先,科学的刑事诉讼制度应该包括严密的公权力制约机制与完善的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体系。刑事诉讼的最大特征就是以国家权力为主导,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因此在诉讼的过程中加强对公权力的规制和对个人权利的保障显得尤其重要。而单纯以“惩罚犯罪”为目的的刑事诉讼体现的是国家权力对公民个人尤其是被追诉人的单向度作用力,强调的是国家维护治安、恢复秩序的需要,公民个人缺乏对国家权力的防范能力。若要实现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就必须赋予刑事诉讼参与人广泛的诉讼权利,使其具有监督、规制权力的能力,切实有效地维护自身利益。其次,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应当以被追诉人为核心关切,这是因为被追诉人作为具有犯罪嫌疑、可能被定罪量刑的追究对象,受国家强制力的作用最为直接,影响最为严重。特别是在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长期受有罪推定思想影响的我国,如何改善被追诉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加强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是改革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最为急迫的任务之一。为此,必须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必须赋予被追诉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必须保障被追诉人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第三,要充分意识到,“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法律赋予公民个人的权利得不到执法、司法机关的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那么所谓权利就只能是空中楼阁,法律的规定也只能是一纸空文,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观更是无法实现。因此,科学构建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必须加强诉讼参与人权利救济机制的健全与完善。从我国刑事诉讼的现状来看,强化诉讼参与人对办案机关程序违法行为的及时申诉和抗告、要求变更或解除、申请审查与救济等权利及保障,应当是构建诉讼中权利救济机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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