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理想的诉讼格局应呈现为等腰三角形,裁判者居于顶角,控辩双方则分别居于两个底角,诉审关系体现为这个等腰三角形的一边,它应与作为另一边的辩审关系等距。
二 对诉审关系异化倾向的程序性抑制
诉审分离为诉审关系理想格局的实现提供了前提,这也仅仅只是个前提而已。因为诉审关系的理想格局还有另外的两个要求,即审判者无偏倚和审判者居高临下。仅仅依靠诉讼职能的分离并无法满足这两项要求,必须从程序上对诉审关系予以规制,因为诉审分离并无法改变这样的一个事实: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是国家的机关,公诉机关承担的控诉职能和审判机关承担的审判职能都根源于国家权力。
诉审分离正是要在国家自身内寻求对国家的限制和改变,它通过分别设立承担控诉职能的公诉机关和承担审判职能的审判机关来使国家作为虚幻主体的双重身份在现实社会中得以相互剥离,从而为诉审关系理想格局的实现提供了前提。但是,这种通过职能分离“对国家的限制和改变”毕竟是在“国家自身内”进行的,也就是说,公诉机关的控诉职能和审判机关的审判职能毕竟都来源于国家权力,这种权力的同源性必然会影响到诉审关系,使诉审关系产生背离其理想格局的倾向。对于诉审关系的这种异化倾向,必须通过各种程序性的制度和规则来加以抑制。
(一)唯起诉书主义对诉审关系异化倾向的抑制
审判机关和公诉机关之间具有天然的亲缘关系,这一方面使得审判机关在缺乏程序规制的情况下很容易对公诉机关的意见给予更多的关注,而难以真正做到不偏不倚;另一方面又使得公诉机关容易以与审判机关同为国家机关的身份取得与审判机关平起平坐的地位,并与审判机关共同凌驾于被告人之上。诉审关系的这种异化倾向使得诉讼很容易演变为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共同居于被告人之上的倒三角形格局,从而使得诉讼实际上又沦为了国家与个人的两方对抗,而在这种对抗中,被告人显然缺乏对抗的能力而处于极端的弱势地位,其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利益难以受到维护。因此,必须通过程序对诉审关系的这种异化倾向予以抑制。唯起诉书主义的功能正在于此。
所谓唯起诉书主义是指,起诉机关在起诉时除向审判机关提交起诉书表明诉讼主张外,不得附加任何可能使法官产生预断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品,也不得引用附件内容。日本是实行唯起诉书主义的典型国家,英美实际上也采唯起诉书主义。但法、德等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则不采唯起诉书主义,而实行卷宗移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