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审关系论辩
——兼论对诉审关系异化的程序性抑制
卞建林;孙锐
【摘要】考察诉审关系必须放在控辩审三方格局的整体背景之下,理想的诉审关系要求审判者与起诉者所主张的利益无涉;要求审判者与冲突双方保持同等的距离,不偏不倚;要求审判者高于冲突双方,在诉讼程序进程与实体争议解决中居主导地位。我国相关制度的改革也要在理想的诉审关系格局之内进行。
【关键词】诉审关系;诉审分离;不告不理;诉审关系异化
【全文】
诉讼是一种平息社会争议、化解社会冲突的特殊方式,诉讼的存在是以诉讼职能的分化和相互作用为前提的。“诉讼”一词勾画出了构成诉讼的基本的诉讼职能及其基本的联结方式:一是必须有提起诉讼的人,也即必须有承担控诉职能的控诉者,没有控诉者也就无所谓“诉”;二是必须有被提起诉讼的人,也即被告人,事实上也是承担辩护职能的人(即使在辩护并非被告人权利的情况下,其仍作为事实而存在),没有被告人也就无“讼”可“诉”;三是必须有受理“诉”和裁决“讼”的人,也即承担审判职能的审判者。所谓诉审关系就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承担控诉职能的控诉者和承担审判职能的审判者之间的关系。
诉讼是社会冲突激化的产物。当社会冲突发展到无法为私力救济所遏止和解决的程度时,就需要公共权力的介入来解决冲突。由审判机关和公诉机关分别承担审判职能和对犯罪的控诉职能,也即诉审分离,这是现代刑事诉讼最重要的标志之一。
诉审分离使得国家审判机关成为独立于控诉者与被告人之外的与冲突利益无涉的第三方主体,这为国家审判机关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提供了前提。同时,审判机关和公诉机关具有天生的亲缘关系,他们都是国家机关,具有权力同源性,因此,审判机关的中立地位并不是天然的,而必须通过程序予以规制,如果说诉审分离为审判机关保持中立提供了前提,程序则为审判机关保持中立提供了保障。
因此,现代刑事诉讼必须对诉审关系的理想格局形成准确的认识,并设法通过程序去调整、规制诉审关系,以使其达到或尽可能地接近理想的格局。
一 诉审关系的理想格局
所谓诉审关系的格局是指控诉者和审判者在诉讼中的相对地位和相互关系,因此诉审关系的理想格局实际上也就是诉讼的理想格局。诉审分离使得诉讼回归为由控诉者、被控诉者和审判者构成的三方格局,诉审关系是这种三方格局的组成部分。对诉审关系的考察必须放在三方格局的整体背景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