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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普通减刑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其改革

  

  8.减刑容易滋生司法腐败。一方面,“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监狱警察和法官手中握有决定罪犯减刑的权力,而罪犯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否呈报、建议减刑,是否裁定减刑,减多减少,早减晚减,完全由监狱警察和法官来决定。另一方面,减刑关系每个罪犯的切身利益特别是人身自由,几乎每个罪犯都渴望及早获得减刑重获自由。在这种动力驱使下,罪犯及其亲友就可能会投机取巧,通过贿赂、请客送礼等手段拉拢腐蚀监狱警察和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于是减刑过程中产生权钱交易等也就不可避免。另外,由于减刑不受次数限制,间隔一两年就可以减刑一次,因此,监狱民警和法官手中的减刑权力变现和寻租的机会更多,机率更大。在实践中,有很多罪犯及其亲友通过不正当或者违法犯罪的手段使罪犯获得减刑,很多监狱民警、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凭借在减刑中掌握的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减刑,与罪犯及其亲友进行权钱交易,大搞“大墙内的司法腐败”,破坏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9.减刑不利于罪犯的人权保障。在我国现阶段,监狱仍然被视为国家的专政机器,它是一种极为封闭的、其他单位和公民不能随便介入的特殊场所。在监狱内,警察处于强势地位,而罪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和罪犯权利保障机制,罪犯与警察之间的关系极易失衡,极易发生警察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情况。


  

  10.大量、频繁的减刑徒增司法成本。从目前的减刑实践看,监狱警察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罪犯的日常记分考核、表彰奖励和层层研究呈报减刑活动中,挤占了大量的教育改造罪犯的时间和精力。目前全国监狱年平均在押犯160多万名,每年有近50万名罪犯获得减刑,2008、2009年法院办理减刑案件分别为502192件和480559件。[4]从全国罪犯的减刑数量和频率看,每名罪犯从入狱服刑到减刑后刑满释放,平均每人约需要经过4—5次的减刑。试想,每年大约50万各罪犯的减刑,所有的程序走下来,要耗费多少人力、物力、财力!


  

  二、假释制度与减刑制度的优劣比较


  

  从世界各国的刑罚执行法律制度看,绝大多数国家主要是适用假释制度,而没有减刑制度。有些国家,如蒙古、英国、美国等,虽然也有所谓的减刑,但在适用上也是有限的。这是因为经过长期的实践和发展演变,假释制度已经日趋成熟,它与减刑制度相比具有先天的优越性。适用假释,可以克服减刑制度的各种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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