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索马里海盗的审判及处罚问题

  

  第三,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有学者主张利用国际海洋法法庭解决海盗的审判和处罚问题,其主要理由有二:一是该法庭的法官最了解海洋法,而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授权该法庭在认为合适时可在其他地方开庭并执行职务,可设立其认为必要的分庭。这使得该法庭可派遣法官到海盗罪行证据、证人所在地进行审理,这既实现了诉讼经济又在极大程度上保证了公正。二是国际海洋法法庭目前也有这个余力。该法庭的庭长沃尔夫鲁姆先生告诉联合国大会:“显然本庭拥有尚待发挥的潜力,尚有容纳更多审判工作的空间。本庭拥有充分的能力来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问题,除了与公约的解释和应用相关的各种争端之外。”[16]利用国际海洋法法庭解决审判和处罚海盗问题,想法很好,但仍需跨越不少法律障碍。首先是该法庭要获得审判海盗罪行的权力,但《海洋法公约》未明确赋予它此权力;其次是它应建立有关的刑事诉讼程序。但最关键的是必须获得国家的同意,该法庭与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一样,其管辖权是建立在国家自愿同意的基础之上。上述任何一个障碍,都绝非短期内能轻易解决。当然,可以考虑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待时机成熟之际,即启动这一解决方案。


  

  (五)关于建立审判海盗特别法庭问题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1976(2011)号决议第26项,联合国决定紧急考虑按照秘书长关于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所涉法律问题特别顾问报告中的建议,设立索马里特别法庭,包括在索马里境外设立一个反海盗特别法庭,以审判索马里和该区域的海盗嫌犯。[17]该《报告》在其“摘要”的第9段中主张:8个月内建立一个法院系统,由邦特兰(Puntland)特别法院、索马里兰(Somaliland)特别法院和一个可能设在阿鲁沙(坦桑尼亚)的索马里特别境外法院组成;修建两所监狱,一所在索马里兰,一所在邦特兰,以增强邦特兰和索马里兰的惩戒能力。此前,安理会于2010年通过的第1918号决议也提及类似的设想:“请秘书长在3个月内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列出可采用哪些方案来推动起诉和监禁那些要对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负责的人,特别是可用于开展以下工作的方案:建立可能有国际单位的国内特别分庭、一个区域法庭或一个国际法庭以及相应的监禁安排,同时考虑到海盗问题联络小组的工作、建立国际法庭和混合法庭的现行做法以及取得和维持实质性成果所需要的时间和资源。”


  

  然而,对于建立一个专门的国际海盗法庭的提议,也有学者极力反对,理由是成本高昂、资金缺乏以及成员国负担过重等,而这些问题正是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所留给我们的失败教训。[18]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倘若国际社会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范围是否应扩大到海盗行为和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内设立专门审理海盗的分庭不能达成共识,那么由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设立一个类似于前南斯拉夫国际刑庭和卢旺达国际刑庭之类的临时性国际法庭来专门审判索马里海盗,或者由各国通过召开国际会议并缔结国际条约的方式建立一个常设性的专门的国际海盗法庭,皆不失为一种可选择的解决办法。毕竟,通过国际司法机构追究索马里海盗的法律责任,更能体现出司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而且,将拿捕的海盗统一交由一个专门的司法机构进行审理,也可确保同罪同罚,避免因各国法律规定的差异,导致同罪不同罚这种实质上的不公正。同时,由统一的国际司法机构审理,不仅免除了人们对于海盗嫌犯的基本人权保护无法达到国际人权法标准的担忧,同时也减轻了各国司法机构的负担。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