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索马里海盗的审判及处罚问题

论索马里海盗的审判及处罚问题


黄瑶;卢婧


【摘要】审判和处罚索马里海盗是困扰国际社会的一个大难题。本文论述了惩处索马里海盗的国际法律依据,分析了当前审判及处罚索马里海盗所面临的困难,并探讨将索马里海盗绳之以法的可能之道,包括建立有关信托基金、进行必要的国内法改革以落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加强国际合作以配合受害国对海盗的管辖、利用现有的国际司法机构惩处海盗抑或建立审判海盗特别法庭等。
【关键词】海盗行为;海上武装劫船行为;海上航行安全;审判;国际司法
【全文】
  

  自2008年以来,许多国家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关于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各项决议的授权,派出军舰赴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打击海盗或参加护航活动,但索马里海盗劫持过往船只的行径却有增无减。造成国际社会打击索马里海盗效果不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是对已被捕获的海盗惩治不力,往往不经审判便予以释放。为便于探讨的深入,有必要先简单说明国际法上海盗行为的概念。


  

  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或《公约》)第101条和第102条规定,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海盗行为是私人的船舶、飞机实行的行为;二是《公约》下的海盗行为须满足“两船要件”,即海盗行为必须是针对另一国家船舶或飞机的行为;三是海盗必须是为了私人的目的而从事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这使得海盗行为有别于恐怖主义行为,那些附加政治要求或出于明确政治目的而实施海盗行为的所谓“政治性海盗”,不受《公约》的规制;四是此类非法行为必须是在公海或者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实施。对照此定义不难发现,发生在索马里海域的非法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并不全部构成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对此,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反海盗的决议使用的措辞是“海盗和海上武装劫船行为”或“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本文指称的索马里海盗,泛指在索马里沿岸和亚丁湾地区从事海盗和武装抢劫事件者。


  

  对于那些发生在索马里管辖范围或者行为者并不声称其是为了私人目的而实施的武装劫船行为,因其不构成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而不能适用《海洋法公约》。这里应留意国际海事组织于1988年主持达成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及该公约2005年议定书,因该公约订于罗马而又被称为1988年《罗马公约》或简称为《海上安全公约》(它于1992年生效并同时适用于中国)。该公约规定了广泛的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此种行为不要求存在“为私人目的”这一要素。“《罗马公约》适用于发生在东南亚海域的许多武装抢劫行为,这些行为大多数不是发生在公海上,因此不是海盗。该公约使得下面的行为成为一种犯罪:以武力或武力威胁夺取或控制正在驶入、通过一个国家的领海外部界限的船舶(该公约第3-4条)。”[1]为进一步完善关于此种非法行为的规定,《罗马公约》的2005年议定书对1988年公约的第3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此种非法行为的类型。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是一个范畴比海盗和武装劫船行为更广泛的概念。[2]


  

  一、审判及处罚索马里海盗的国际法律依据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国际习惯法的有关规则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