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犯罪刑法打击网的不断扩张化。税收犯罪的
发展趋势决定了税收犯罪刑事政策的导向性,表现为税收犯罪刑法网的扩张化,也就是对税收违法行为更多地需要规定为税收犯罪加以刑事打击。
对税收违法行为的犯罪化扩张是其中的一个主导性趋势。79年的新刑法典只将偷税、抗税两种行为予以犯罪化,在这之后,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犯罪化步伐不断加快。1992年从刑法立法上以单刑法的方式将逃税行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予以犯罪化。1994年又通过司法解释对当时的刑法典的有关条文予以扩张解释而实现了更大范围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犯罪化。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以单刑法的方式将1994年的司法解释关于税收“涉票违法行为”都予以正式地犯罪化。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又将以前刑法典和单行刑法予以犯罪化的行为重新予以整合确认,并增加了税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规定。
税收犯罪刑法打击网的扩张还明显表现为对税收违法主体的犯罪化扩张。一是对自然人主体的扩张。79年刑法典只确认了纳税义务人可以成为税收犯罪的主体;1995年的《决定》规定一般主体可以成为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的主体;而97年的新刑法典又将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特殊单位主体扩张到自然人主体。二是对单位主体的扩张。传统的税收犯罪一直是以自然人为主体的,而1992年的《规定》第一次将单位作为偷税罪、逃税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主体;1995年的《决定》又将单位规定为所有“涉票犯罪”的主体;而97年新刑法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特殊单位主体扩张至一般单位主体。因而,单位可以成为除抗税罪以外所有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主体。三是对特殊职务身份主体的扩张。1995年的《决定》第一次对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人员予以特别关注,而在新刑法中更在渎职犯罪中特别规定了特殊职务身份者可以成为三种税收职务犯罪的主体: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前两个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后一个罪的主体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税收犯罪刑罚处罚体系的合理化
主刑的合理化表现为刑罚幅度的适度上升和刑罚层级的适度升格。79年刑法的法定刑只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2年的《规定》将传统的税收犯罪的最高法定刑提升到7年;而1995年的《决定》规定: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同时有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以及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法定刑升格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于该种严重的税收犯罪行为严厉的否定政策。此外,在主刑总体趋重的政策下,对个别较轻的税收犯罪行为规定稍轻的主刑。1995年的《决定》对于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的行为规定的最低主刑刑种为拘役,而在97年刑法中,将这几个罪的最低法定刑刑种降至管制,这充分体现了新刑法更注重区别对待的科学的刑事政策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