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税制,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主要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的各种发票犯罪活动也随之猖獗,这些犯罪活动不仅严重破坏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及其新税制的正常运行,导致国家税款的巨大流失,而且诱发其他各种严重犯罪,危害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为此,1994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展开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纳入扩张解释的投机倒把等罪中加以打击。为了有效惩治和防范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要对象的发票犯罪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增设了8种新的犯罪,使税收犯罪的4个罪扩展到12个罪,在税收犯罪中形成了“涉票犯罪”的子罪群,同时也使得税收犯罪的法定刑突飞猛进到死刑。
1997年3月14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经济形势和物质生活条件的需要,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79年刑法和此后一些补充规定、决定进行了整合、补充和修订后形成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97年刑法的通过使我国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刑事立法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在税收犯罪方面的主要作为是:首先,在总体上将散在于79年刑法、92年的《规定》和95年《决定》中的12个罪重新确认,统一规定在第三章第六节的危害税收征管罪中,从立法上确认税收犯罪属于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罪群。其次,在新刑法具体税收相关条款中,一些犯罪的罪状和刑罚规定得更加详细、具体,同时规定了一些新罪。第三,在读职罪税收征管保障条款中,增设了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使得税收犯罪从传统上只注重惩治纳税犯罪者转向惩治纳税犯罪者与惩治税收征管犯罪者并重。第四,在立法技术上,新刑法对“规定”、“决定”中关于法人主体和罚金刑的规定都予以了确认。因此,我国目前的税收犯罪的立法较之以前更系统、统一和完善。
四、公正化是税收刑事立法民主化的总体趋势
在我国经历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的发展过程中,税收犯罪也由少而多地迅速发展,针对这种情况,税收刑法立法也呈现公正化的总体趋势,具体表现为税收刑法立法使税收犯罪打击网不断扩张、税收犯罪刑罚方式趋于合理,同时税收刑法立法过程也日趋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