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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刑法立法民主化

  

  我国税收刑法立法的创制过程基本上还是具有民主性的,但也存在着对民主性贯彻不够的差距。在税收刑事立法的创制过程中,立法机关虽然不同程度地注意征询了有关机关和一些专家、学者对于税收立法的意见,但还没有形成科学、严谨的民主立法的制度,专家、学者对于立法的意见,与立法机关合拍一致的意见,会被作为论证材料而受到重视,与其不一致甚至相悖的意见,往往就不加认真研讨甚至没有任何理由地予以否定和摒弃。这样,征询专家学者对于立法的意见有时就流于形式。对于税收立法机关经过反复调查研究而起草的法律条文,有的领导人还会根据自己的认识和意志随意加以修改、增删、否定,然后提交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上述种种做法,从根本上是违反税收刑法民主立法原则的。因此,要强化税收刑事立法创制过程的民主性,必须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立法程序,立法机关除了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外,还应当把向有关机关及专家、学者征询意见的活动制度化、法律化,对他们所提出的各种意见都要加以研究,不论是肯定还是否定他们的意见,都要予以明确说明理由;对经过慎重论证而起草的立法,任何领导人都不得随意加以修改、增删,而应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国家立法机关审议并表决通过。


  

  为了确保税收刑法立法质量和权威性,特别有必要加强税收刑法立法的起草程序。所谓税收刑法立法法案起草,是指由享有税收刑法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或者接受其委托的机关、组织和人员而成立立法草案起草主体,进行的以书面形式表达的税收刑法立法草案,以便将其提交立法机关讨论、审议、通过的各种活动总称。尽管立法草案还有待于被立法机关讨论通过,而且很可能会被反复修改,甚至可能被否定,但是,税收刑法立法草案的内容往往构成税收刑法立其内容的基础和原型,是立法机关在立法活动中进行讨论、修改、认可、废止、通过的对象。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案起草工作做得是否完备、充分,法案起草的内容如何,对于税收刑法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能否得以实现、能否彻底实现、立法内容如何最后确定、是否科学完善、能否在惩治和打击税收犯罪中取得良好效果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为此,应重视和加强税收刑法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同时,由于税收刑法立法起草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综合性的特点,涉及非常广泛的知识面,既包括法学专业知识,也需要经济学、语言学等不同的专业知识,涉及的问题复杂多样,这就对经济刑法立法起草主体及其组成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条件,单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委员和专门工作人员的力量难以确保其完成高质量的立法草案起草工作。为了保证税收刑法立法草案起草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形成高质量的立法草案,应可能吸收来自不同部门和职业的具有高素质、高水平的人员组成经济刑法立法草案起草主体,其中吸收精通专业知识、业务知识的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参加经济刑法立法的起草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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