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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刑法立法民主化

  

  此种税收刑法立法决策模式或机制对于提高我国税收刑法立法效率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但对于彰显我国税收刑法立法的民主化而言,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容易形成税收刑法立法决策机制的党政不分的消极印象。有必要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努力改善党对税收刑法立法的领导决策模式,理顺党与国家立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在税收刑法立法决策机制上的宪政法律关系,进一步突出国家权力机关的税收刑法立法的决策自主权,增强税收刑法立法决策的民主参与度和参与透明度。


  

  二、税收刑法创制过程的民主化


  

  税收刑法创制过程的民主化是指税收刑法从起草、审议到通过、公布的全过程,都要有人民参与,充分体现立法权由人民行使。税收刑事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让公民守法,这需要培育公民对税收刑法的忠诚。所谓公民对税收刑法的忠诚,就是促使公众对税收刑法的情感和信念,增强公众对税收刑法的信任、可靠感和归宿感,使公众形成对税收刑法的服从、尊重是实现和保障自己权利的需要的确信,从而削弱税收刑法在公众心目中的强制性和惩罚性,张扬税收刑法的亲和性和维护性[3]。这就要求税收刑法应当是民众意志的表达,税收刑事立法程序应当贯彻民主的精神,并尽可能在广泛的范围内,听取民众的心声,防止税收刑法因与民众脱离而不能得到有效地遵行。


  

  税收刑事立法程序的民主性是刑事立法正当性的灵魂。“就程序来看,当公共权力的决断将实质性的影响被决策者的权利和义务时,即使这种影响的理由是正当的,它也必须展现在当事人面前,必须在决断的过程中经常面对来自当事人的挑战,必须允许当事人陈述其挑战的理由。这是因为,在具体的决策过程中,切实保障被决策者应有的影响力不仅是决策民主和科学的关键,而且是决策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石。它能使当事人或者公众相信某个立法、判决或者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从而消除疑虑和抵触;它能使立法、判决或者决定成为正当的结果,从而拥有长久的权威。现代心理学已经证实,当事人的参与使得决策结果的被认可容易得多,即使这一决策结果对当事人是有利的。”[4]总之,税收刑法当事人的参与程度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税收刑法立法结果的认可与自觉遵守的程度。税收刑法立法程序的民主性决定了税收刑法立法的公开参与性。通过立法听证等方式将立法决策过程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不仅可以有效地消除税收刑法立法中的暗箱操作,防止立法权的膨胀和滥用;而且还有利于消除特别刑法立法和一般刑法典之间的矛盾,确保刑法立法体系的内部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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