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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刑法立法民主化

  

  一、税收刑法立法的决策机制民主化


  

  税收刑法立法的决策机制民主化就是要求建立税收刑法立法的民主决策体制和民主活动机制,以保障税收刑法立法决策主体在进行立法决策时能够广泛地利用各种各样的渠道,充分地收集信息,听取各方面的需要和意见,以防止偏见性的税收刑法立法决策的出现。税收刑法立法的决策通常通过党和国家的有关税收刑事政策的制定执行来实现。税收刑事政策通常作为确立税收刑法立法内容的先导。“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依据犯罪态势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运用刑罚和有关措施以期有效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方略。”[1]实践证明,税收刑事政策通常是税收刑法立法的灵魂和指针,它对税收刑法立法有着指导方向的作用,税收刑法立法在确定打击税收犯罪范围和重点方面、设定打击税收犯罪的程度方面、选择打击税收犯罪的刑罚及其方式方面都应符合税收刑事政策的精神和要求,这娃税收刑法立法坚持正确方向的保证。具体而言,税收刑事政策作为一种应急措施在社会中实施,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检验其效果,为税收刑法立法积累经验,通过实践的尝试和检验,立法机关可将已证明是成熟的、稳定的、取得良好效果的、行之有效的税收刑事政策上升为税收刑法立法内容,使税收刑事政策条文化、定型化和法律化,避免经济刑法立法走弯路和陷入盲目性之中。


  

  在我国,税收刑法立法与政策的决策主体主要包括三个系统:执政党系统、权力机关系统、行政机关系统。政党系统处于最高层,执政党的决策具有综合性、根本性和指导性,对于其他系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国家权力机关系统的决策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它可以将重要的决策转变成法律。行政机关即政府系统的决策具有具体性、补充性。从它们相互之间的刑法立法决策运行机制来看,党和国家税收刑法立法的决策主要是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的:中共中央直接发布政法工作文件、建议等,作为国家的税收刑法立法的重大决策基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将这一决策转换为国家的意志,进行法制化包装。正如2001年3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所宣称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任务之一是“通过立法,把党的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使立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工作的大局。”在刑法立法方面具体表现为:中共中央依据经济犯罪和社会治安形势提出诸如“从重从快”地打击税收犯罪的刑事政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便迅速制定并颁布相关的刑事法律。这是我国最为重要的刑事政策决策模式。此外,党中央单独或者连同国务院也可以提出没有具体规则内容的导向性政策要求,往往通过文件的形式下发至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据此发布具体的税收刑事性司法解释,公安部、财税部门等行政机关作出税收抽象行政行为或发布相应的行政通知等,刑事政策便进一步转化为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以及政府的实际行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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