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税收刑法立法民主化

税收刑法立法民主化


全承相


【摘要】为了提高税收刑法的自觉遵行度,降低其执法成本,必然要求税收刑事立法反映人民的意志,保护人民的利益,体现人民的民主权利。在税收刑法立法过程中,应当加强税收刑法立法决策,制定民主机制建设,确保税收刑法立法形式的法典化和内容的公正化。
【关键词】民主化;税收刑法;立法
【全文】
  

  我国《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挥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既是现代社会民主发展趋势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法制的社会主义民主性质所决定的。这对于我国刑事立法向着更加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方向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由此不难推导出税收刑法立法的民主化的二重内涵:其一是税收刑事立法内容的民主化。它要求在制定的税收刑事立法中反映人民的意志,保护人民的利益,体现人民的民主权利。强化税收刑事立法内容的民主性应着重将税收罪刑法定原则明确规定为我国税收刑法的一项首要的基本原则,取消类推制度,并努力推行其法典化。在税收刑罚种类和刑罚制度的设计上应由较为封闭的刑罚向较为开放的刑罚转变,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罪名,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应由忽略财产刑向重视财产刑转变,把罚金刑上升为主刑以有效地扩大其适用范围,并对罚金刑的适用作出更灵活的具体规定,以充分发挥税收刑法的公正制裁与调整功能。其二是税收刑法立法决策机制与创制过程的民主化。税收刑事政策的决策民主化就是要求建立税收刑事政策决策的民主决策体制和民主活动机制,以保障税收决策主体在进行决策时能够广泛地利用各种各样的渠道,充分地收集信息,听取各方面的需要和意见,以防止偏见性的税收刑事政策决策。税收刑法创制过程的民主化是指税收刑法从起草、审议到通过、公布的全过程,都要有人民参与,充分体现立法权由人民行使。


  

  我国当前的税收刑事法制建设虽已经初步具备一定的民主化程度,但是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相比还显得远远不够,因此,强化税收刑事立法的民主性,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非常迫切而重要的任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