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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歧视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

  

  3.三级价格歧视是指对消费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型的消费者,根据其需求弹性来确定不同的价格。在固定成本较高的产业,这种价格歧视往往是收回沉没投资的基本手段,因而其效率尤其突出。以软件产业为例,开发商有时会就同一种软件提供两种版本,分别按两类客户的保留价格来销售:家庭版按照边际成本定价,而企业版的价格则高得多。这在外观上符合价格歧视的要件,[6]但这对于维持软件企业的创新却是十分必要的:对企业客户定价较高,可以较快地回收沉没性的前期研发成本;对家庭用户按边际成本定价可以扩大销售量,从而降低平均固定成本。如果禁止价格歧视,则只能对两类客户采用相同的定价:这一价格必定会高于家庭版的价格,而一般又会低于企业版的价格。这会使一部分家庭用户放弃购买,从而导致产出减少,其他家庭用户则必须支付更高的价格;只有企业用户节约了购买成本,但这一节约对软件产业的发展并无意义,却使软件企业的研发能力受到削弱,最终仍然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三)价格歧视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方法


  

  价格歧视产生的排斥效果如果是实现其效率所必需的,排斥性只是其“附随结果”,则是可以允许的;这时行为人的排斥能力来源于效率,而不是市场力量。这需要在个案中对行为的损害与效率进行权衡。两类价格歧视中遇到的情况不一,其权衡的要点也有所不同。


  

  1.第一类价格歧视


  

  支配企业采用第一类价格歧视行为指对自己原有的客户采用正常的价格,这一价格并不高于其他卖方的价格,因而这些客户不会流向后者;同时却对其他卖方的原有客户采用更优惠的价格,从而把这些客户吸引过来。经过一番价格战之后,前一价格会趋向于按边际成本定价,后一价格则只能低于边际成本,因而构成掠夺性定价,其他卖方无力降到同样的水平,最终将被排挤出市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以扩大自己损失的手段(而不是以效率)来排斥对手,其意图就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排斥竞争。对这种情况可以采用关于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考察标准,这比采用关于价格歧视的考察标准更易于操作。


  

  如果卖方的行为尚不构成掠夺性定价,则按价格歧视的分析方法,首先考察各种价格歧视方式的排斥性强度如何。以返点为例。一般说来,客户的购买量增加会使卖方的平均成本降低,因而卖方可以给予相应的返点,以反映后者对卖方的成本降低所作的贡献。但“忠诚返点”与“目标返点”则一般受到禁止。忠诚返点是指卖方要求买方的需求中必须有一定的比例是从它这里购买,那么如果一家小企业80%的需求从它这里购买,而一家大企业的购买比例只有60%,则小企业可以获得更高比例的返点,尽管其实际购买量要小得多。这种只管比例而不管数量大小的返点方式会迫使大企业也要达到80%的购买比例,从而使其他卖方受到排斥。目标返点则是指要求买方必须达到一定的购买任务才能得到返点,而这一目标往往逐年提高,与忠诚返点有同样的束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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