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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歧视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

价格歧视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


许光耀


【摘要】支配企业从事价格歧视如果产生了排斥竞争的效果,可能会构成反垄断法上所禁止的滥用行为。在进行反垄断审查时,首先须依据价格歧视的构成要件对行为进行定性,然后须进行复杂的经济分析来对该行为的竞争损害与其可能产生的效率进行权衡,从而判明是否应予禁止,并在这一原则指导下,针对各种具体歧视方式形成更具操作性的判断标准。这些研究是有效实施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6)所必需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价格歧视;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反垄断法
【全文】
  

  价格歧视是常见的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类型之一,传统反垄断法上往往持严厉的态度。在反垄断法中引入经济学分析后,人们发现这种行为在许多情况下能够产生重大的效率,需要对其积极效果与消极效果进行权衡。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这一条文的适用同样要遵循上述考察方法。


  

  一、价格歧视行为的概念及基本分析步骤


  

  美国反托拉斯法与欧盟竞争法是各国借鉴的主要对象,它们对价格歧视的规定具有充分的代表性。美国的相关立法主要是《罗宾逊—帕特曼法》,按第1条(a)项第1款规定价格歧视行为如满足以下条件,则受到禁止:(1)行为人对不同交易对象采用“不同价格”;(2)“不同价格”针对的是“同一等级、同一质量的产品”;(3)对竞争造成的损害,包括对卖方所在市场上的竞争产生损害,也包括对买方所在市场上的竞争产生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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