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义解释就是根据普通人对法律条文的文字的理解,依照该文字的普通含义进行解释,也就是字典的含义。当词语在字典中有多种解释时,以法律条文的上下文含义确定它的具体含义,当文字属于专门术语时,应当按照专门术语的规则进行解释。如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形成瘾癖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毒品”是一个专门术语,应当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和部门规章进行专门解释。
系统解释就是将法律条文当中的文字,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之中,结合上下文和刑法规范的特征,做出合理解释,系统解释是论理解释的方法之一,它是要求将刑法条文的文字置于刑法规范体系之中,运用联系的观点和刑法理论进行解释,避免就字面意思进行机械的、生硬的、断章取义的解释。如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在解释适用上应当与第234、235条的伤害罪联系起来进行解释。
(三)个案解释权必须接受监督原则
任何权利都容易滥用,法官的适用解释权也一样,为避免权利出现胡乱解释现象,这一权利必须接受监督。从目前看,做到监督不难。首先,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为具体案件适用解释,从程序上起一定的监督作用。两审终审制、再审程序的设立,都从法院内部对法官适用解释权进行监督。
其次,法官的判决是否公正,审理案件时对刑法的解释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立法意图也要经得起当事人、辩护人、检察官乃至社会舆论的监督检验。从根本上说,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已决案件公示制度,所谓已决案件公示制度就是将所有已决案件都可以在法院的网站上公开查询,网上公开案件的案由、主审法官、判决理由等内容,在判决理由中法官要对所应用的刑法条文进行解释,阐明判决的依据,接受社会监督,让阳光普照大地的每一个角落。公开才有公平、公正,公示制度要求法官不仅享有刑法上的个案解释权利,同时也负解释义务,法官必须解释自己为什么做出这样的判决。必须接受公众的外部监督。这样有哪个法官愿意不负责任,错案百出,留千古骂名呢?有人担心赋予法官刑法上的个案解释权,法官就会胡乱解释刑法,造成法官的专断。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有公示制度做后盾,法官不会拿自己的职责开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