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解释的原则
作为法官,在具体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要对刑法进行解释,必须遵守刑法的最基本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这个原则在司法上的基本要求就是“刑法应严格解释”{7}。所谓严格解释就是对于刑法规范(包括刑法典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含义的解释,应当在刑法体系范围之内,根据法条所用语言文字进行不缩小、也不扩大法律文本含义的解释。缩小解释也叫限制性解释,是指缩小正文的字面含义。如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除了自己之外的自然人,这是因为每个人有放弃自己生命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妨碍他人利益。所以自杀未遂不追究自杀者的刑事责任。这是有因的、合理的限制性解释,被各国法律所公认,不然的话不可以做限制性解释。扩大解释也叫扩张解释,是指超出正文的字面含义的解释。实践中扩张解释很难与类推解释相区别,但在理论上还是可以区别的,类推解释是超出了正文可能的字面含义的解释。多数学者认为,扩张解释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但类推解释应该禁止。原则上讲缩小的解释和扩大解释都不是严格解释。法官有义务严格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规定的扩大解释和有利于被告人的限制性解释,但是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根据有利于被告原则,法官可以做出宽松的,扩张的解释。
在实践中遇到具体案件,因为诉讼职能和角色的不同,检察官容易倾向于扩大解释,辩护律师容易倾向于限制性解释。法官是忠实的刑事法律实施者,是仲裁者,应当忠实于刑事法律,法官应当倾向于严格解释。只有如此才能作到不枉不纵,公平地适用刑法。那么法官如何进行刑法适用的严格解释呢?法官解释刑法时“,刑法的原意和立法意图应当从刑法正文所使用的词句中客观地加以寻找,其解释方法应当以语义解释为主,系统解释为辅。”{1}有学者认为,刑法解释方法大体应该遵循以下规则:一是文理解释优先。二是单一规则,即通过文理解释,刑法规定含义明确,不存在歧义,就不需要运用论理解释的方法。三是综合规则,即在解释刑法规定时,既运用文理解释,又运用论理解释。四是论理解释优势规则。即对刑法规范的同一用语进行解释时,在文理解释的结论与论理解释的结论相冲突时,应取论理解释的结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