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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适用上的个案解释

  

  提到刑法适用上的个案解释人们就会误解为司法解释。刑法适用上的个案解释是指法官在适用刑法过程中,针对具体案件,对刑法条文作出的说明。刑法只有在法官的理解解释下,才能成为活法。布来克斯通用生动的短语说,法官是“活着的法律宣示者”{3}。法官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不仅仅将刑事立法适用于这些案件的解决,而且这种适用的过程也是一个解释法律的过程。法官享有当然的刑法个案解释权,这种权利不管你是否承认它都客观存在。它体现在办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最终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得以实现。有人认为,这种个案解释不能叫解释,它只不过是法官按照法律要求执行法律。法官只有运用法律进行推理和判断的权利,而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利。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只认识问题的一个方面,而忽略了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推理和判断的前提就是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推理、判断的过程就是解释过程。个案解释权就在刑法适用过程中。把刑法个案解释权“还给”法官,旨在提醒人们重视法官的这项权利,加强刑法个案解释方面的理论研究,同时尊重法官的这项权利,也监督法官的这项权利。


  

  “还给”法官的个案解释权积极的意义在于:首先,它将刑法的规定经过法官的理解和解释,应用于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解决刑法的具体应用问题。因为刑法(包括刑法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是概括性的刑事法律规范,都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的个案情况,对于具体案件的办理,只有通过法官个案解释这个桥梁才能实现。其次,明确个案解释权,可以调动法官的学习积极性,促进法官理论素养的提高,提高办案质量。以前刑法理论研究不够,法官没有认识到自己的个案解释权,刑事判决书也十分简单,只是写明根据刑法第几条判决如下即可。经过这些年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法官们已经认识到自己这项权利,判决书的内容也由过去的简单判断,变为法官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说理式判决。在判决书中法官要对所用法律进行解释,解释其为什么使用这个条款,而不使用那个条款。这就对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不断地进行理论学习才能符合工作需要。再其次,减轻最高司法机关大量出台司法解释的压力,使最高司法机关有时间办理案件。最后,为刑事立法积累大量的实践经验,为刑事法律的修改完善做出贡献。正像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法官在为具体案件的当事人宣布实际的法律规则究竟为何———以司法者之心度立法者之意———的同时,又程度不同地为今后制定了有效的法律规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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