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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适用上的个案解释

论刑法适用上的个案解释


包雯;魏健


【摘要】刑法的适用离不开法官对刑法的具体解释,这种适用时,法官根据刑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件作出的解释我们叫它个案解释。研究个案解释的性质、原则、效力及影响法官进行刑事案件个案解释的因素等问题。
【关键词】刑法的解释;司法解释;个案解释
【全文】
  

  “尽管人们仍然信奉培根的一句格言:留给法官思考余地最小的法律是最好的法律,留给自己的独立判断余地最小的法官是最好的法官,但是,人们已经不再奢望法律的任何规定都完全依靠立法者加以阐释,从而无需法官多嘴。刑法规范的适用,始终离不开法官的解释,已是不争的事实。”{1}那么,在我国法官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在适用刑法上对刑法进行个案解释?如何进行个案解释?这种个案解释的效力如何?影响法官适用刑法个案解释的因素有那些?是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刑法的准确适用和司法的公平、公正。


  

  一、把刑法适用上的个案解释权“还给”法官


  

  刑法的解释,从司法的角度,按其效力来分,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自由裁量(法官、检察官的适用解释)三种{2}。刑法是一种语言文字表示的法律规范,且规范的东西就是既成的,既的规范应用于千变万化,形形色色的具体案件,离开解释就无法适用。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中,刑法的解释现状是,刑法的立法解释缺乏,司法解释泛滥,刑法适用上的个案解释受到极大限制。并且司法解释条文化、立法化,解释权限划分不清,法官适用刑法上的个案解释权限不明确。这种局面严重影响法官独立办案,造成以法官独立为核心的司法独立只是一句口号,遇事就向上级法院请示,要么就把案件搁置,等待司法解释。这种被动局面不改,司法改革也不会有明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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