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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涉少条款解读与思考

【作者简介】

徐松青,单位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张华,单位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2001年12月29日的《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114条、第115条作了修改,将“投毒”改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7条:将刑法66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324号《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毒品再犯问题。
《关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第4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第5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四)禁止接触同案犯;(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道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法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提出量刑建议。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量刑建议书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支线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第4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第14条:量刑辩论好地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一)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童刑建议或意见;(二)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
张先明(记者):“正确适用禁止令相关规定,确保非监禁刑执行效果—两高两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对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4日第3版。具体可表述:一、被告人×××犯××罪,判处 ……(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钾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禁止被告人×××在×个月内……(写明禁止从事的活动,进入德区域、场所,接触的人)(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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