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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涉少条款解读与思考

  

  此外,这次修正案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这是新增加的内容,积极意义自不待言。但如果把修改后的刑法65条普通累犯和第66条特殊累犯[2]及第356条毒品再犯三个条文放在一起对照,就会发现特殊累犯与毒品再犯并没有将不满18周岁的人排除在外,是疏漏,还是有意为之,让人匪夷所思。不管是普通累犯、特殊累犯,还是毒品再犯,性质是一样的,都是立法为加强社会控制与管理,而对重新故意犯罪的人予以从重惩治。笔者认为,这次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条款修正是着重完善从宽的规定,从其目的看,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应当包括特殊累犯及毒品再犯在内,其实,可以修正为单个条款,作为“第××条之一”规定,这里所说的累犯,应包括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及毒品再犯。但由于“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被修正在刑法65条普通累犯中,且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为前提,并没有涵盖特殊累犯及毒品再犯,则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一般而言,实务中,未成年人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概率几乎没有,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中仍然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可能。故按现行修正后的法条文意解释,不满18周岁的人犯刑法66条和第356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依然构成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的,之后再犯毒品犯罪的,应当构成再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因为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更应当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及毒品再犯。那么,实务中会产生这样的尴尬: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被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之内再犯罪不能构成累犯,而如果同样一个人贩卖1克海洛因被判过刑,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即使情节轻微,也要构成毒品再犯,这未免有所失衡,且即使该未成年人被从轻处罚,在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前述毒品犯罪的,除依法数罪并罚外,还应适用刑法356条认定为毒品再犯[3]。如果不将未成年人排除在特殊累犯、毒品再犯之外,还会受刑法81条规定“不得假释”的制约。上述问题似乎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须贯彻的原则和方针相悖的,我们祈望通过立法解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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