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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涉少条款解读与思考

刑法修正案八涉少条款解读与思考


徐松青;张华


【摘要】以《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亮点是完善了对未成年罪犯的从宽规定,相对而言,这些从宽规定是抽象的,必须细化修正案的规定,解读“未成年犯不构成累犯、被判五年以下未成年犯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适用以及视情可宣告禁止令”等修正案的精神,探讨与解析未成年犯累犯排除规定是否包括特别累犯和毒品再犯。而禁止令作为新的一项措施,必须从必要性、针对性、可行性、不得重复禁止等角度明确禁制令的内涵,同时,结合司法实务,通过正当程序严格禁止令在宣告、变更、法律文书表述过程中的操作,从而增强禁止令的法律适用效果。
【关键词】修正案;未成年人;累犯;前科报告;缓刑及禁止令
【全文】
  

  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若干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刑法中关于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规定作了三项修改:其一,对累犯制度的修改,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其二,对前科报告制度的修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其三,修正案对刑法缓刑制度作了修改,其中,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满18周岁犯罪人,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应当宣告缓刑。上述规定存在内在逻辑关系,立体展现了对未成年罪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这是《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一大亮点,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立法上的落实,也是多年以来,社会各界有识之士不断呼吁,特别是几代少年司法工作者不断努力的结果。中国少年司法走过了27年,终于立法机关给予确认,不能不说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一)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其直接法律后果是未成年罪犯,即使再有犯罪行为也不再作为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这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罪错未成年人更好地贯彻教育为主的原则,便于他们以后顺利地融入社会,成为服务社会的有用之材,是国家给予未成年人的一个特殊宽宥待遇。事实上,社会对此亦有反对声音,在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时,就有观点提出,现在未成年人心智发育成熟较早,犯罪率逐年增高,犯罪恶性程度也越来越大,对未成年人犯罪,刑法已规定从宽处理,这些未成年罪犯没有悔改并再次犯罪应该作为累犯,但该意见最终没有被采纳。笔者认为,对于该条应当结合整个条文释义,是指犯前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1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1]罪等八种犯罪行为的。这一年龄段的人除此之外,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二是指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刑法分则规定之罪的。如果犯前罪时未满18周岁,即使后罪已满18周岁,依法不构成累犯。如果行为人在年满18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数罪,因判决时其已满18周岁,应以累犯论处。草案征求意见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再犯刑法17条第2款之罪的应规定以累犯论处。此以罪名划分的意见意在对社会危害性大的未成年罪犯纳入累犯的重点打击范围是有些偏颇的。笔者认为,这样划分只是侧重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会扩大打击到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群,没有从未成年人这一人群整体考虑其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社会认知程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也与我国少年司法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相悖的,该意见也未被采纳。修正案对于“不满18个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有利于有悔改表现或决心的未成年罪犯,轻装上阵,以恢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引导顺利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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