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混合特别累犯”与“混合累犯”的关系。关于“混合累犯”的称谓,学界通常认为刑法既规定普通累犯,又规定特别累犯,兼采普通累犯制和特别累犯制。{4}换言之,凡再犯一般不同性质之罪的为普通累犯,再犯同一性质之罪或某种特定之罪为特别累犯,两者在刑法中同时作出规定,即被称为“混合累犯”。有学者认为,由于“混合累犯”制克服了前两者的弊端,更加便于统治阶级运用刑罚手段有效地同累犯作斗争,因而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刑法,尤其是为新近制定或修订的刑法所采纳。从我国的刑法发展史看,我国的累犯制度采用了混合累犯制,与现代西方国家累犯制度的发展趋势有异曲同工之妙,既注意到打击普通累犯,同时又有选择、有重点的打击那些危害性更大的特别累犯,使两方面相得益彰,较为科学。{16}但笔者认为,从“混合”的本义“搀合,合在一起”来看,“混合累犯”的提法并非是将普通累犯与特别累犯两者“搀合,合在一起”,实际上,它是普通累犯与特别累犯的合称,这在我国刑法总则条款中分别是《刑法》第65条与第66条规定。“混合累犯”可以称为普通累犯与特别累犯的“上位概念”,“混合累犯”可以包容或涵盖普通累犯与特别累犯两概念,因此,“混合累犯”不宜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累犯类型。否则,如果将“混合累犯”与普通累犯、特别累犯相并列而作为独立的第三种“累犯”类型,那将会在逻辑涵义上存在与普通累犯、特别累犯的交叉关系,从而形成三概念之间既并列又交叉的错综关系,这是非常不妥的。
“混合特别累犯”与“混合累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都有“混合”的定语表述,而且又都包含着“特别累犯”的内容。“混合特别累犯”本身就规定在“特别累犯”的法条内,它完全属于“特别累犯”范畴的内容,只是属于对前罪与后罪不要求相同或者不属同类罪名的“特别累犯”而已。“混合累犯”能够包容或涵盖普通累犯与特别累犯两概念,这就意味着“混合累犯”中的部分内容与“特别累犯”是等同的。虽然两者都有“混合”的定语表述,但在内含上并不完全相同。“混合特别累犯”中的“混合”保留着其“搀合,合在一起”的本义,即这种“混合”以后的“混合特别累犯”是不能分割的;而“混合累犯”中的“混合”并非其“搀合,合在一起”的本义,它实际上带有“组合、联合、结合”等基本涵义,而且这种“混合”以后的“混合特别累犯”是能够分割的,这是通过比较所得出来的结论。
【作者简介】
孟庆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参考文献】{1}解永照.累犯制度的人权分析[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5).
{2}韩轶我国累犯制度立法之完善[J].法商研究,2006,(3).
{3}胡亚飞,朱小童.对我国累犯制度几个问题的思考[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4}陈兴良,李汝川.
刑法总论[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1999:241.
{5}赵秉志.
刑法新教程(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70 -371.
{6}刘爱军.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J].理论月刊,2006,(3).
{7}聂立泽.再论单位犯罪[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
{8}孙国祥.刑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293.
{9}龚培华.恐怖活动犯罪的理解与认定[J].犯罪研究,2009.(1).
{10}苏彩霞.累犯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215.
{11}林毅,林志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宜增设特殊累犯[N].检察日报,2009—12 - 25.
{12}梁永,曹忠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刑法完善[J].人民检察,2010,(9).
{13}汪敏,任志中.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对策[EB/OL].http://www. chinacourt. org/html/article/200210/09/13450.shtml.
{1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刑法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1.
{15}崔月月.特殊累犯问题探究[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1,(3).
{16}贾宇,舒洪水累犯制度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