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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后特别累犯条款的理解适用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特别累犯修改后的条款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特别累犯可划分为三种类型:(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此为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特别累犯的罪质条件,也是与普通累犯和其他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即如果前后两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则不能再以普通累犯论处,而只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2)恐怖活动犯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恐怖活动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分子。前后两罪都是恐怖活动犯罪,此为构成恐怖活动犯罪特别累犯的罪质条件,也是与普通累犯和其他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即如果前后两罪均为恐怖活动犯罪,则不能再以普通累犯论处,而只能构成恐怖活动犯罪的特别累犯。(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前后两罪都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此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别累犯的罪质条件,也是与普通累犯和其他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即如果前后两罪均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则不能再以普通累犯论处,而只能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别累犯。


  

  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特别累犯的理解适用问题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对特别累犯修改后的条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情形。笔者认为,要准确理解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主要应从如下几方面来把握: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罪名条件,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要求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的罪名,如果其中之一不是也不能构成。(2)时间条件,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3)刑度条件,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要求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既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主刑,也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只是不包括前一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被判免除刑罚处罚的情形。因为刑罚必须是被判处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情形,如果是免于刑事处罚就不存在执行或赦免的问题。


  

  2、“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的适用范围。“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所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具体犯罪行为包括《刑法》第102条至第112条所规定的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投敌叛变、叛逃、间谍,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敌等行为,涉及12个罪名。{5}


  

  3、按照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特别累犯的罪名条件,要求前罪与后罪必须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这可能会有两种表现:一是前罪与后罪必须都属于相同的罪名,例如前罪与后罪都是背叛国家罪,或者都是分裂国家罪,等等。二是前罪与后罪不属于相同的罪名,但必须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范围。例如,前罪是煽动分裂国家罪,而后罪则是叛逃罪,尽管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叛逃罪不属于相同的罪名,但两者均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范围之内。从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的罪名要求来看,下列两种情形不符合条件:(1)前罪与后罪不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范围,例如,前罪是背叛国家罪,而后罪则是抢劫罪,等等。(2)前罪与后罪都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例如,前罪是放火罪,而后罪则是盗窃罪。当然,这两种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特别累犯的情形,并非意味着也不能构成普通累犯。如果符合构成普通累犯构成要件,则应当构成普通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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