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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广告业的若干法律问题

  

  4.持续审批要求


  

  根据2008年规定,当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出现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及变更注册资本之任何情况之一时,须按照与新设相同的流程另行报批后方可办理企业工商变更登记。


  

  5.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广告经营业务


  

  根据2008年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参照该规定办理。


  

  (二)并购境内广告企业


  

  根据2008年规定及股权并购通知,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或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1.设立条件


  

  根据股权并购通知,通过股权并购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资广告企业,中外投资者应符合前述2008年规定中所要求的各项条件,但是若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已主营或兼营二年以上广告业务,则该境内广告企业的原中方投资者可继续保留其股东地位,不受2008年规定中对于中外合营广告企业中方投资者条件的限制。


  

  2.设立程序


  

  根据并购通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广告企业投资广告业,应当按照与新设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相同的流程办理有关的审批登记手续,仅在工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前置审批所需呈报文件方面与新设情况略有不同,尤其是需要提交由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共同签署的股权并购申请书。


  

  (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广告企业


  

  根据2000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非限制类产业领域,无需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直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因此,按照《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并于1987年12月1日实施)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总局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实施),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属于允许类外商投资产业的广告企业,则可直接向被投资境内广告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设立登记,申请核发内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无需先行申请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或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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