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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广告业的若干法律问题

  

  二、外商投资广告业的法律形式


  

  (一)新设外商投资广告企业


  

  新设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直接投入其拥有的现金、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品牌、技术)等与国内广告企业组建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或设立外资广告企业(即外商独资广告企业)。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从审批流程的角度看亦属于新设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范畴。


  

  1.设立条件


  

  根据2008年规定,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对于中外合营广告企业,(1)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2)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3)有广告经营业绩。


  

  对于外资广告企业,(1)投资方应是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2)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2.设立程序


  

  根据2008年规定,中外合营广告企业与外资广告企业的设立流程大致相同,即(1)向工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相关申请文件取得《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2)向拟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相关申请文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持上述两批准文件及其他申请文件向工商理总局或有相应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中外合营广告企业与外资广告企业的设立流程的主要同之处在于:(1)两者报送主体不同:中外合营广告企业为中方主要合营者,外资广告企业为外国投资者;(2)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时,为取得行业前置审批意见,中方主要合营者需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相关文件并由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工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而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时由外国投资者直接向工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相关文件予以审定。


  

  3.审批重点


  

  工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广告企业的前置审批部门,其审查重点是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或外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或外国投资者单独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设立审批部门,其审查重点则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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