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外商投资广告业的若干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广告业的若干法律问题


郁雷


【关键词】外商投资;广告业;法律
【全文】
  

  一、外商投资广告业的产业准入政策


  

  (一)历史及现状


  

  近年来,中国广告市场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广告业关注的热点,如同快速提升的中国经济,为整体低迷的世界广告市场注入活力。根据CTR市场研究公司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广告市场总体额度为人民币7000亿元左右,超过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广告市场。与此同时,中国政府逐步放宽了对外商投资广告行业的限制,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媒体、合并收购本土广告公司等多种方式大举进入我国广告市场,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2010年,全国广告公司广告营业额排名前三位的均是外资或合资广告公司,三家经营额共达到了人民币158.4亿元。


  

  中国早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已经有限制地对外国投资者放开了广告行业的产业准入,1995年最初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广告代理业务”列入“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限制类产业目录。2002年及2004年分别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仍将“广告代理业务类”列为外商投资的限制类产业,并规定了具体的限制要求即广告代理公司中外资比例不超过49%;但是,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对外资相关市场准入的法律承诺,上述修订目录中均明确提及“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根据2007年最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广告业务已不再属于外商投资的限制类,亦非禁止类或鼓励类产业。


  

  与上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颁布及历次修订相配合,中国政府早在1995年颁布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当时外商投资广告企业仅限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两种法律形式。其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称“工商总局”)、商务部于2004年共同发布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下称“2004年规定”),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法律形式扩展到外资广告企业,同时规定,自其施行之日起允许外资拥有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多数股权,但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70%;2005年12月10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广告企业,外方可100%控股。工商总局、商务部于2008年修订了上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下称“2008年规定”)规定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业务企业以及外资广告企业,并取消了2004年规定的外资拥有中外合营广告企业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70%的要求。此外,工商总局、商务部还于2006年共同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股权并购通知”),明确规定了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审批程序及要求。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