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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学之南非公共采购法律专题报告

  

  会计官应当授权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主要根据价格、功能、优惠性采购规定三项进行评比。在某些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有权对前述三项的每一项设立最低要求。


  

  5. 授标和签署合同


  

  评标后签署合同前,供应链管理机构应当再次进行授标签前卖方评估,包括企业的资信、既往服务历史、企业税务合规性、企业雇佣合规性等。该卖方评估后,即由会计官与中标卖方签署商务合同。


  

  值得说明的是,虽然国库委员会的法律文件对这五步做出了详细规定,在实务中各省、各市的具体操作(在规定的最低标准之上)各有特色。


  

  三、操作和监管主体的定义


  

  1. 操作主体


  

  公共采购的具体操作主体因采购人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称谓。


  

  针对政府部委和宪法性机构[6],操作主体为会计官(Accounting Officer)[7],分别为政府部委的负责人和宪法性机构的首席执行官。


  

  针对本文附件中的公共机构,操作主体为会计机构(Accounting Authorities)[8]。如果该公共机构有董事会或控制机构,该董事会或控制机构即为会计机构;如果没有董事会或控制机构,公共机构的首席执行官为会计机构。


  

  经特定国库委员会书面批准,前述人员之外的其他主体也可成为会计官或会计机构。


  

  2. 监管主体


  

  公共采购的具体监管主体是设立在国库委员会(National Treasury)之下的供应链管理办公室(Supply Chain Management Office)。其具体职能是制定和解释供应链管理政策(Policy),监管公共采购法的实施,监管下级供应链管理机构,在中央政府、国库委员会、供应链管理机构之间沟通信息等。


  

  3. 两者关系


  

  根据PFMA第38条和MFMA第36条,会计官或会计机构对所有供应链管理之下的花费(expenditure)负责,任何该等花费均应符合法规、接受会计官或会计机构的指示、经过适当的程序。供应链管理办公室颁布的政策指引更加宏观,其更加关注供应链管理系统内规则的统一适用;供应链管理办公室监督所有公共采购行为,在会计官或会计机构发生了偏离政策指引的情况时加以纠正。


  

  四、具体法律规定


  

  南非宪法217条概括性规定了如何使用公共资金对外购买服务与货物。当国家、省级、地方政府或其他法规规定的机构采购货物或服务时,该采购行为应当公平、合理、透明、鼓励竞争和高效,但该原则并不妨碍国家或机构优惠性的授予合同以及保护弱势群体。该优惠性采购的实施应当通过国家立法进行。


  

  专门法案方面,南非废除了原来适用的Tender Board Acts,以PFMA规制国家和省级政府的采购行为。PFMA要求所有的政府部门建立一个“公平、合理、透明、鼓励竞争和高效”的公共采购系统。PFMA要求国家和省级部门的会计官负责采购体系的建设,国库委员会负责相应监管。


  

  PFMA规定了公共采购的操作体系,要求所有国家和省级政府、附件2和附件3中的公共机构、附件1中的宪法性机构、议会和省级立法机构等主体在公共采购时必须适用该体系[9]。PFMA将原有的国家招标委员会主导的采购体系打破,采取了更加灵活、下放权力至部委和省级会计官的采购体系。


  

  根据PFMA第76条第(4)款(c)项,国库委员会(national treasury)有权就适当的公共采购(Public Procurement)与供给(Provisioning)事项制定法规(Regulation)或发出指导意见(Instruction),适用于所有南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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