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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学之南非公共举债和对外担保法律专题报告

域外法学之南非公共举债和对外担保法律专题报告


佟刚


【关键词】南非公共举债;对外担保
【全文】
  

  一、法律渊源


  

  南非于1999年制订了Public Finance Management Act,之后又通过了多次修订法案,由该法案专门监管国家、省级政府和特定公共机构的财政管理、对外举债、对外担保等事宜。该法案结合宪法相关条文构成了南非现行的公共举债和对外担保的法律渊源。


  

  二、具体负责机构


  

  南非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不同于其他非洲国家常见的财政部,其是南非经济发展、国内税收、公共债务的总负责机构,管理着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财政部旗下有以下机构:国库委员会(National Treasury),负责促进国家财税政策完善、负责协调政府间财政关系、管理预算程序、监督年度预算的实施、公共融资等;南非税务局(SA Revenue Service),根据SA Revenue Service Act设立,负责南非国内税收、提供海关服务;公共投资公司(Public Investment Corporation),是政府全资所有的投资管理公司,南非国内最大的投资管理者;金融监管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 Board),监管南非国内保险、退休基金、集合投资计划、金融服务提供、外汇市场等。


  

  宪法赋予中央政府(national government)广泛的进行国家机关(organ of state)债务管理的权力。中央政府必须通过立法来确定统一的公共债务监管标准和规范;国库委员会(national treasury)是具体监管和执行上述标准规范的机构。因此可以说,国库委员会不仅负责实施中央政府预算,还履行者针对国家机关的债务监管职能。


  

  国库委员会旗下的资产和负债处(Assets and Liability Division)具体负责准备年度预算计划,如果提前发现赤字并且需要举债,财长将前述的预算计划与借款动议一起递交国会讨论;如果是临时赤字或单独需要贷款的项目,国库委员会主要通过向债务资本市场或世界银行筹资解决。


  

  三、整体情况概述


  

  针对公共举债和对外担保,南非通过PFMA制订了较为详细的法律规定。如果公共举债或对外担保的目的是公共采购,则还应同时参考Supply Chain Management Policy(以下称SCMP)的具体指导性规定。


  

  根据PFMA的规定,判断南非公共举债或对外担保程序时,应首先判定举债主体/担保主体是何种性质(即在哪个附件的列表里)。南非可能的公共举债主体分为五类:政府主体(Government)、宪法性机构 (Constitutional Institution)、主要公共机构(Major Public Entities)、其他公共机构(Other Public Entities)、前述两种类型公共机构之外的其他公共机构。以上五类机构的子机构公共举债或者对外担保也适用母机构的程序。


  

  PFMA规定,除非根据第66条(5)的规定经财长批准举借周转性款项,宪法性机构不得公共举债或对外担保;PFMA66条根据政府主体、主要公共机构、其他公共机构、前述两种类型公共机构之外的其他公共机构四类不同的主体类型,规定了不同的批准程序和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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