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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应按人头数数罪并罚

  

  行为决意论是一种主观主义的观点,根本不顾及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而同样有违法益保护原则。例如,为盗窃车内的财物而打破车窗,显然同时存在故意毁坏财物和盗窃财物的行为,同时符合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构成要件。同理,为杀害老板而先杀害保镖,后杀害老板,也存在两个杀人行为,侵害了不同个人的生命法益,两次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原则上也应数罪并罚。若把行为决意论坚持到底,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也仅成立故意杀人罪一罪。这些结论显然遗漏了对部分法益侵害事实的评价,而有违充分评价原则。故,行为决意论也不可取。


  

  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法益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具有指导机能,而行为作为违法构成要件的重要内容,个数的确定也必须以法益为指导,即必须从法益角度对行为个数进行规范性考量。由于枪支与钱是不同的保护客体,行为人既然认识到既有钱又有枪,是一次盗走,还是分两次盗走,就不是本质性的问题,应当认为在规范性意义上存在数个行为、侵害了数个法益、同时符合了数个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数罪并罚。同样,认识到非法拘禁、收买、拐骗的对象存在多人,是分别拘禁、收买、拐骗,还是一次性非法拘禁、收买、拐骗多人,也不是重要问题,规范性意义上也存在多个行为、侵害了多个个人专属法益、多次符合了构成要件,应当数罪并罚。故我们的结论是,针对个人专属法益的犯罪,即便是一次针对多人实施,也可能认为在规范性意义上存在数个行为、侵害了数个个人专属法益、数次符合同种罪名构成要件,而能够以同种数罪并罚。


  

  最后,无论是多次针对个人专属法益犯罪,还是一次针对多人的个人专属法益实施犯罪,若多人次能够评价为加重情节,以一罪定罪处罚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时,无需数罪并罚。例如,第236条第3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以及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无论一次还是多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都可认定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而多次强奸同一名妇女或者奸淫同一名幼女的,可以评价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而无需作为同种数罪并罚处理。又如,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因此,无论一次还是多次累计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无需同种数罪并罚。但是,若将同一名妇女、儿童拐卖多次,或者拐卖妇女、儿童两人,还是可以考虑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同种数罪并罚(基本法定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如,虐待多名被监管人的,可以认定为虐待被监管人“情节特别严重”,而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需同种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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