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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应按人头数数罪并罚

原则上应按人头数数罪并罚


陈洪兵


【关键词】人头数;数罪并罚
【全文】
  

  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法益可以分为个人专属法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非个人专属法益(如财产)。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最近张明楷教授撰文指出,根据一罪一刑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同种数罪原则上应并罚,在存在多个法定刑幅度、不并罚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也可以认定为加重情节而不并罚。


  

  涉及个人专属法益犯罪应否数罪并罚,不仅与同种数罪是否并罚有关,还与行为个数乃至罪数的确定有关。例如,一次非法拘禁多人,或者一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多人,或者一次拐骗儿童多人,能否按照人头数认定为数罪并且并罚,值得研究。


  

  首先,对于已经确定为同种数罪的,如多次轻伤不同的人,原则上应当数罪并罚,只有在不并罚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才无需并罚。例如,多次轻伤不同的人(其实多次轻伤同一个人也可以同样考虑),无疑多次符合了故意伤害(轻伤)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同种数罪。按照通说同种数罪不应并罚的观点,则不管多少次轻伤了多少人,也只能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定罪处罚,最重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同样,多次非法拘禁不同的人多年,只要没有致人重伤、死亡或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情节,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法定刑,最重只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这显然不利于保护个人专属法益。刑法不仅没有禁止同种数罪并罚,而且第5条还明确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另外第2条关于刑法的任务的规定也表明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对于法定刑较轻的同种数罪不并罚,既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不利于保护法益。因此,对于多次故意轻伤或者重伤他人(没有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节)的,多次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多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的,将同一个妇女或者儿童拐卖多次的,多次收买妇女、儿童的,多次拐骗儿童的,多次诬告陷害他人的,多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多次侮辱、诽谤他人的,多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暴力干涉多人婚姻自由的,虐待多名家庭成员的,遗弃多人的等等,原则上都应按照符合构成要件的次数,作为同种数罪进行并罚。当然,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时,已经考虑侵害多人次的事实,则不必数罪并罚。如侮辱、诽谤罪、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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