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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几点思考

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几点思考



——对刑法276条之一适用的思考

丁伏永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全文】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外出务工人员的数量逐年增加,既缓解了农民的就业压力,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改善了群众生活,这是好事。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劳动者的报酬(尤其是农民工)被拖欠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前二年还发生过让温总理帮忙讨薪的典型案例;而与此同时恶意欠薪的情形也十分严重,由此引发的堵路、堵门、冲击国家机关等群体性暴力事件也频频发生,甚至各地还发生过多起农民工因为讨薪而杀死老板一家的极端恶性案件,社会影响极坏。


  

  在此情况下,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新增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把原来由行政手段、民事手段调整的一般违法行为,规定为由刑事手段打击的严重违法行为,被认为是惩治欠薪恶行的“尚方宝剑”, 将有利于对此类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至此,关于是否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争论告一段落,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关该罪的讨论也告终结。因为从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应如何理解出现了许多认识上的分歧,加之目前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致于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缩手缩脚瞻前顾后,进而导致实践中全国以此罪判决的案例寥寥。为此,笔者试着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存的有关问题作简要探讨。


  

  新法规宣传力度不够。拒付劳动报酬入罪以来,因此获刑的全国仅出现两例判例,这倒并非说明违法的企业主少。从笔者的观察、掌握看,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新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绝大部分企业员工根本不知道企业主拒付劳动报酬会受到刑事处罚。在偏远地区、在农村、在建筑业等强度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劳动者对此不涉及个案的诉讼,知此者就更少了。因此,要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相关执法部门要不定期送法进企业,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点,广泛开展普法维权宣传咨询活动,对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履行义务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讲解,使广大劳动者能真正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大劳动者岗前培训,提升劳动者法制教育整体水平,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就业培训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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